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现代信息社会是公民一项必不可少的权利,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研究刚刚起步,而且大都局限于各部门法尤其是民法领域。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主要是依托于人格尊严及涉及公民隐私利益的相关条款。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信息网络科技的进步,隐私权不再局限于传统领域而逐渐向互联网领域拓展延伸,网络隐私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客体,虽然网络隐私权本质与隐私权相同,但具有对个人隐私自我控制、自我支配和不被非法利用的特点,有其特殊性。因而,单独针对网络隐私权的特殊性进行保护是很有必要的。同时,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政府开展电子政务建立巨型数据库提供了可能,政府对公民网络隐私的监听、监视也获得了更为便利、隐蔽的途径。在国家权力不断扩张的背景下,政府公权力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侵害日渐严重,研究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网络隐私权的概述,介绍了传统隐私权隐匿、不受非法干预以“隐”为核心的特点,引出了网络隐私权侧重个人隐私自我支配、自我控制,以“私”为核心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将传统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进行对比,总结了网络隐私权的值得宪法保护的特殊性。第二部分侧重分析宪法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必要性。首先,网络隐私权是随着社会变化发展而出现的需要宪法保护的人权,网络隐私权借助人格尊严价值确立其在人权谱系中的位置。其次,从防止公权力侵犯的角度,网络隐私权宪法保护价值还在于促进人的自由发展,实现个人自治,推动民主宪政的发展。再次,我国现今对公民网络隐私保护主要依靠以民法为首的部门法,缺少宪法的指导和统摄,因此在宪法层面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有利于建立以宪法为指引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最后,为防御公权力对公民网络隐私的侵害,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宪法保护是极其有必要的。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网络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困境。该部分从理论、制度与现实情况两方面分析了现阶段网络隐私宪法保护的困境。在理论和制度上,由于我国未直接将隐私权列为宪法上一项基本权利,而局限于部门法保护。对于网络隐私保护,相关立法缺乏明确的宪法依据,导致立法的零散滞后,缺乏宪法指引,再加上宪法审查制度的缺失,网络隐私权宪法保护难以落实。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巨型数据库建立和政府对网络的监视、监听成为威胁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两大主要问题。理论、制度与现实的困境迫使我们必须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网络隐私权宪法保护的途径。首先,隐私权入宪,确立隐私权的宪法地位,确保网络隐私权保护有直接的宪法依据。其次,依据宪法规范建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专门立法,鉴于公权力侵犯公民的网络隐私主要是侵犯网络环境中个人数据隐私,因此笔者提出了个人数据隐私的立法设计。最后,要完善网络隐私权的宪法救济制度,确保网络隐私权宪法保护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