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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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近年来,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生产力的迅猛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精神文明生活水平,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随之提高,权利观念也越发浓厚,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然而,随着经济的高度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也日益频繁,各种各样的风险也随之纷至沓来。近年来,在我国涉及银行、旅馆、饭店等领域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是因为当时我国对于此类问题并没有立法规定,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也各不相同,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学者引入德国法上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以解决案件,司法界也积极响应,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推动了学术界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热情。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首次在立法层面上对安全保障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标志着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法律上的正式确立。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基本准则,也是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核心问题。而明确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法律性质,是对其进行归责的首要条件。简单的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都是不符合实际的,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样,明确其法理归责依据,也是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进行归责的基础。只有合理理论的支撑,才能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归咎责任。其归责的法理依据主要为危险控制理论、成本效益理论、人权保障理论等。安全保障义务是分配正义需求的结果,作为法律制度的舶来品,如何使得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本土化过程中适应我国国情并进一步发展,需要充分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成功经验,以明确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归责依据。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归责原则的适用,我国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对此需要明确区分具体情况,主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理解与适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保障义务判断标准问题、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问题等等,都需要进一步的明确与完善,所有这些都是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项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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