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融合了间接民主和直接民主的优点,具有双向沟通性、妥协性、抉择性等特征。其产生的社会背景是行政法私权利的发展、政府与公民社会关系的重构;其产生的理论条件是传统民主理论的革新。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从全新的视角诠释了行政立法的正当性,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传统行政立法正当性不足的缺憾。在梳理行政立法机制的基本理论时,本文着重对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理念模型和价值进行了探讨。构建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前提是反思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立法得失和实践现状,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经验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提供参考。本文在规范分析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从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价值趋向、模式选择、制度设计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构想。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价值趋向影响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广度、深度。从我国的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特点出发,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价值取向在于追求行政立法公正和效率的动态平衡。专家参与、利害关系人参与和一般公众参与三种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模式各有利弊,基本的思考是转型中的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模式应该是行政立法主体主导下专家、利害关系人和一般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综合模式。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其中,行政立法动议制度、立法听证和审议会制度、专家咨询和论证制度和利用信息网络等媒体的公众参与制度是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核心制度;行政立法公开制度、行政立法回避制度、行政立法说明理由制度、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制度则是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必须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