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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民事诉讼在我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面临着诸多问题。文章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出发,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目前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一系列问题展开分析讨论。 第一部分为引言,以五粮液茅台因实施价格垄断被重罚事件和三被告诉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垄断纠纷最终撤诉两个案件为切入口,进行深入分析,揭示本文选题背景。并结合《反垄断法》中有关垄断民事诉讼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我国目前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实施状况、制度完善思考等提出问题与建议。 第二部分主要是界定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的概念及其范围,包括经营者的原告资格、消费者的原告资格及群体性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且对这些原告的资格目前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然后为其解决提出完善建议。 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承担和分配进行分析,首先是对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性质的界定和学说的阐述,然后对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中的举证责任进行论述,引出我国目前证据制度和举证责任中的问题,包括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商业秘密保护等等。 第四部分主要是通过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类型的对比对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试用进行分析,包括各种类型的损害赔偿的利弊分析,以及厘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构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设立侵权赔偿基金和诉讼费用的承担等完善损害赔偿制度措施的构想。 第五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完善垄断行为救济途径的探寻,此部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引入衡平法项下的新救济模式,构建我国衡平救济制度;第二,探讨中和解制度的具体适用,发挥其作用;第三,增加集团诉讼程序;完善我国诉讼程序;第四,构建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多维方式,加强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多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