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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非法行医罪”,对行医者的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对违反法律规定而非法行医的科以了较为严厉的处罚。该罪的出现是以国家建立医政管理制度对医疗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并设立医生资格准入为前提的。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资格认定是非法行医罪的重点也是难点。从目前各界对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资格认定的争议出发,结合近年来出现的非法行医的具体案例,以非法行医罪所保护法益为中心进行展开。就非法行医罪既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公共卫生,又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的特点,作出非法行医罪主体资格认定的判断。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既可能是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也可能是已经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未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注册或超出登记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医疗业务的人。归纳出非法行医罪主体的基本特征,针对在司法实践中的疑难、特殊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提供有效的解决途径。其中,将社会普遍存在和引起社会激烈讨论的实习医生、乡村医生、个体诊所、师承中医等问题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实习医生进行临床实习的实质不是行医,而是从理论到实践的一个学习阶段。因为实习医生的行为和资格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与医疗机构和带教医生密不可分的,因此对于实习医生能否构成非法行医罪不能一概而论。实习医生按照规定在医疗机构实习的行为原则上不属于自己非法行医,但如果其未经带教医生指导,违反相关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擅自从事了其在医疗机构不能从事的医疗行为,还是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乡村医生大都没有经过正规医学院校学习,他们作为一个时代的产物必将退出历史的舞台,但是在现阶段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在我国农村的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过程中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乡村医生可以从事部分医疗行为,但是超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仍然可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法律对申请个体行医者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不仅要求其本人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和医疗技术,还要求其就医场所具备必要的设施和条件,否则也会危害公共卫生,危及公民的生命健康。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生开设个体诊所的,若不符合法律的相关其他规定,也可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中医是我国的国粹,作为祖国医学发展到今天,其诊治技术的传承很多是靠家族成员代代相传或者师徒之间的“一脉相承”。中医医生虽然大都没有经过高等医学教育,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但是依靠技艺的口口相传,积累了相当丰富的临床经验,医术精湛,也医治了很多疑难杂症。卫生部先后发布了专门的工作政策,为他们提供了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特殊途径。但如果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非法行医的,仍然可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