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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也简称作EIA)也被称作环境预断评价又或是环境未来评价,指的是在进行建设项目又或是国家制定规划、政策以及法律前,需要在计划阶段或正式开始前,就其对环境会产生影响的范围以及程度,事前进行调查、预测、分析以及评定,提出相应的意见以及对策,并开展跟踪监测的活动。众所周知,“公众参与”已经属于政治文明时代的重点,也属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标志。在环境影响评价里面“公众参与”的作用表现为:得到公众的支持、对公众的切身利益进行维护、保障了公众的环保知情权以及参与权、为政府部门的决策进行依据的提供、就项目可能出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在EIA里面得到辨析、确定不可以用货币形式进行环境资源价值的表达、对环保措施的可行性进行确认、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非常有利。 早于一九七九年,香港政府就开始根据发展需求及本地社会的特色,制定一套有关环境影响评估的行政程序,应用于公营部门及私营机构的工程项目。一九八五年,随着社会日益重视在土地用途规划工作中纳入对环境因素的考虑,政府在《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中增订了环境标准及指引。从此,香港的环评程序发展迅速,由最初作为少数政府及私人基建项目的环评规定,演进为一套有系统的行政程序,作为进行大型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私人及公营发展项目的准则。香港政府于一九八六年颁令题为《大型发展项目环境评审》的内部指引,列载了须遵照环评筛选程序及各项环评规定。到了九十年代,环评数目继续增加。市民、区议会、立法会及其他政府谘询团体均大力要求,在发展项目施工前应先详细考虑工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环境保护署曾就多项策略性规划研究提供意见,包括全港发展策略检讨。就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立法的工作亦于九十年代展开,《环境影响评估条例》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制定,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正式生效。环评程序在香港首次成为法定程序而指定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此程序。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这个制度在我国起步非常晚,2003年9月1日的时候,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之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救济程序、法律责任制度、适用范围、跟踪评价以及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些方面的立法都有非常大的突破。这个法对公众进行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地位以及作用进行了明确。这个法对公众进行参与的主体、范围以及方式,对公众意见进行的处理等都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在2006年3月18日的时候施行的国家环保总局进行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把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地位进行了确定,把环境影响评价中进行的公众参与的重要性提高到全新的高度。 长期以来,内地立法对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关注不够。香港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规定得比较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本文通过研究香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为中国内地提供参考。根据朱绮华状告香港环保署的有关公众进行参与的案例研究能够发现,公众参与环境评价的影响需要存在于所有层面,每个层面进行的公众参与需要有不同的平台以及形式。香港地区的经济水平非常高,同时也属于我们国家社会改革以及制度创新的前沿,公众的参与意识比较强,公众参与进行的实践直接反映了这个地区的利益诉求以及体制差异还有背后的规划观念、权力制衡。本文通过对香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实践案例的经验总结,揭示了香港环境影响评价层面公众参与的特点,进而对我国大陆有效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的一些建议,以供进一步的探讨和社会应用。 本文将主要对香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进行研究,香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主体既包括公民也包括公益组织,公众参与的阶段涵盖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估、环境监察及审核,参与的方式包括公众评议、公共研讨会、公众查阅环评文件等,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信息公开,以及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救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瑕疵的司法救济和环保团体的诉讼资格问题等等。然后比较中国内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下的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包括公众参与的阶段、公众参与的主体、公众参与的内容和方式等等。关于公众如何具体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没有法定的标准化模式,内地立法对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关注不够,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上,两地也有很大不同:内地立法在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问题上,采取由环评单位在环评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公众意见反映于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办法,环保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必须充分考虑公众意见。因此通过学习香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以期能对中国内地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一些借鉴和启示。 本文的特色和创新之处在于:第一,首先系统地研究了香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包括主体、程序和对象、方式与保障、司法救济等等。第二,比较香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从而为内地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一些启示,比如明确界定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调整建设项目的公众介入时间,增加公众参与形式的多样性、强化公众环保参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