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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调整严重损坏区分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或专有部分以至于严重影响他人使用专有部分或共用部分,或者长期拒绝缴纳建筑物管理分担费用,或者经常制造噪音、振动扰邻以及严重妨碍重建等等,类似这些严重损害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破坏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关系的“恶邻”行为,奥地利、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先后设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强制出让制度。在制定我国《物权法》过程中,有学者曾建议制定该制度,但最终没有被采纳。本文将对各国和地区的该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得出立法经验,试为我国今后制定该制度提出些许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是针对现实中的一些社区纠纷问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一般的规定难以彻底解决,继而引出本文的主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强制出让制度。第二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强制出让制度概述。阐述制度的意义、名称界定、概念及特征。第三部分是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强制出让制度的理论基础。先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一项具有特殊意义的财产权,然后分析得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利益的高度一致性,是一种特殊的共同关系,必须注重保护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利益。最后从法哲学上分析,得出该制度的合理性。第四部分,各国(地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强制出让制度的比较分析。分析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强制出让制度及其相关的法律制度,比较总结,得出立法经验。第五部分,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强制出让制度的构建及建议。分析我国制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强制出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提出构建该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