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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诈骗行为是近年来高发的诈骗犯罪类型,尤其是通过借助移动互联网等新兴平台发布的慈善募捐信息进行诈骗的案件近年来屡见。对于捐赠诈骗行为可否纳入诈骗罪的刑事可罚性范围之内,刑法教义学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其关键之处在于是否要求被害人意识到自己的财产处分行为将产生财产损失的效果。由此,捐赠诈骗可罚性的关键在于如何准确认定诈骗罪的财产损失问题。财产损失成立,则财产法益遭到了侵犯。所以,围绕财产概念主要有法律财产说、经济财产说与法律、经济财产说之争。本文在财产概念上采折中的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在财产损失的判断上采取整体财产说。并以此为基础对捐赠诈骗案件中的财产损失问题进行检视。将捐赠诈骗行为分为两种类型:“对价型”和“非对价型”,并针对每种类型的捐赠诈骗行为讨论其财产损失认定的标准和思维路径。在“非对价型”捐赠诈骗案件中,可以直接采取“目的失败理论”认定财产损失;在“对价型”捐赠诈骗案件中,应采用梯次判断方法,进行双层次的检验。首先进行对价关系的判断,在对价关系不平衡的情况下再进行客观目的的认定。最后,讨论捐赠诈骗财产损失认定中的其他特殊问题。本文分为四章,其思路大致如下:第一章是对捐赠诈骗的概述。首先立足于诈骗罪中财产损失的基本观点,对诈骗罪财产损失中的“财产”概念和“损失”概念进行讨论。本文立足于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和整体财产说的观点展开对捐赠诈骗行为的讨论。此后,参考学者对捐赠诈骗的内涵界定,并与诈骗罪、乞讨诈骗、宗教取材行为等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确定,捐赠诈骗的内涵,并根据诈骗行为过程中行为人与相对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交易的行为为区分界点对捐赠诈骗做出类型化划分;其次,在考察国内外规制现状、我国类似司法实践之后,发现对于捐赠诈骗案件财产损失问题认定存在问题。第二章是在将捐赠诈骗案件进行类型化区分以后考察“非对价型”捐赠诈骗案件中财产损失认定的问题。典型的捐赠、补助类诈骗案件是属于非对价型的单方给付。首先,在考察实务中的典型案件之后发现该类案件财产损失的认定难题。在单纯的捐赠行为中行为人不希望获得相应的对价,行为人对此是否遭受了财产损失在理论界存在激烈的争议。由此,提出“目的失败理论”认为即使是有认识的自我损害,当捐助人之目的未能实现时,肯定其财产损失。但是,目的失败理论本身存在一些机能上的不足需要加以修正,继而对其做出规范限缩。第三章是将捐助诈骗案件进行类型化区分以后考察“对价型”捐助诈骗案件中财产损失的问题。首先,对德日、以及我国类似的典型事件进行分析归纳出“对价型”捐赠诈骗案件中财产损失的认定难题。当捐助、补助行为与经济交易行为混合在一起时,即出现了“对价型”捐赠诈骗案件。对于这类案件,无论肯定说和否定说均存在不足。对此需要进行“梯次判断”,首先判断交易获得的经济价值与处分财产之间的等价关系。如果等价关系平衡则不能认为有财产损失;只有在等下关系失衡的状态下才有财产损失的可能,据此需要运用进行修正的客观目的论加以认定。第四章是对捐赠诈骗案件中财产损失的其他特殊问题展开讨论。其一是对捐赠诈骗案件财产数额的具体认定问题。典型的以网络为媒介的捐赠诈骗案件具有“小额”、“涉众”的特点,有别于传统的捐赠诈骗案件,对此借鉴日本的“小额诈骗”的理论、判解。并且结合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做出数额上的认定。其二是对捐赠诈骗案件中相对人对财产损失的意识展开讨论。捐赠诈骗其特殊之处在于行为人对自己将遭受的财产损失是有意识地,由此区别于典型的诈骗行为。学界对此形成了有认识的自我损害意识必要说和不要说之争,本文立足于不要说的观点贯穿全文加以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