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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缘起于英美法系,是一项颇为重要同时又兼具争议的制度。它具有赔偿被侵权人利益、惩罚专利侵权人、遏制潜在的侵权行为及激励被侵权人主动维权的多重价值功能,是我国现阶段民事立法和民法学中的一项新课题。我国《专利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只是在《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出现了惩罚性的规定。在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的今天,我国专利侵权纠纷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存在过度适用法定赔偿的现状,司法判决遵循的还是补偿性原则。但是,同为知识产权私权的商标法中却率先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举轻以明重,具有更高技术性和价值含金量的专利权侵权纠纷中更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该制度的主要目标是遏制当前高位运行的专利侵权现象。文章通过详细论述专利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同时从法学、经济学的视角为惩罚性赔偿责任引入专利侵权赔偿进行理论铺垫。由于我国专利侵权纠纷的公法保护存在局限,司法实践中居高不下的专利侵权现象,以及我国现行专利赔偿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得出结论:我国有必要在专利侵权赔偿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文章也对该制度的引入进行了可行性分析。第五章着重介绍了我国专利期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构建和司法适用。首先,确定了惩罚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范围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并认为现阶段不宜对精神损害和商誉损害进行赔偿,这是以往学界探讨时所忽视或者避而不谈的内容。其次,对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细化规定,只有主观上存在恶意并且造成专利权利人严重损害事实的侵权行为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且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合理的限制。再次,确定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同时,提出惩罚性赔偿不得与法定赔偿金叠加适用。认为我国现阶段应采取弹性模式的立法方式较为合适。最后,处理好惩罚性赔偿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协调性问题。以深化对该制度的理论研究,努力回应社会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和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