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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贯彻,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对国家行政的期望也日渐增高。然而,近几年来行政不作为现象突出,甚至还引发了影响范围较大的各类事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不作为案件也大量增加。由于行政不作为具有违法性、消极性、隐蔽性的特征,加上法制不健全、监督不力导致行政不作为在社会事业和民生领域都有存在,这一些使法律的严肃性受到挑战。在完善行政不作为相关的监督机制同时,还须重视如何实现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补救,使得行政相对人之合法权益获得有效救济。基于“有权利即有救济”的理念,对因行政不作为侵害给予的救济途径,应力求完整和全面。其包括诉讼救济、复议救济和国家赔偿赔偿救济三方面。本文将我国的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作为研究对象,着重对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中三个重大的问题进行探讨。一是,就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的受案范围,分析了我国采取当前行政不作为受案范围的原因,指出其存在的两点不足之处,缺少了抽象行政不作为、侵犯公共利益行政不作为诉讼,并针对当下的法律规定提出行政相对人的可行救济方法。二是,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的起诉期限,只有行政相对人明确了诉讼期限才能更有效的通过诉讼获得救济。针对目前我国法律规范的不明确,提出在确定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起诉期限时,应区别依申请和依职权行政不作为的不同,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以及保障司法监督作用的角度理解诉讼救济起诉期限。三是,探讨了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的举证责任分配;早期对于行政行为诉讼的举证责任偏向于由被告承担,但随着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丰富,举证责任的分配应适应社会的需求越来越趋向合理性,区别不同类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由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承担所属的举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