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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经济社会的空前发展,汽车已经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普及。汽车增多带来了道路上车水马龙的繁荣景象,但同时也使交通安全事件频频发生。我国在2011年5月1日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以及醉酒驾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危险驾驶罪作为现行有效的刑事基本法律,已经具有了国家强制性和社会规范性。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那么它就可能存在共同犯罪问题。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每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管如何分工,不管参与程度多少,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此为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引言部分对危险驾驶罪及共犯问题进行了简单的综述。第一章对危险驾驶罪罪过形式及内容进行了分析。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故意的认识内容是公共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人们通过对生活经验归纳之后将这种附随于特定行为的典型危险,直接由立法方式推定只要从事该行为即具危险性,由于行为本身蕴含了刑法意欲禁止的抽象危险,故只要认识到行为即认识到了(抽象危险的)结果。第二章论证了危险驾驶罪致人伤亡的共犯。通过一则朋友之间劝醉驾而导致重大交通伤亡事故的案例引发对劝醉驾者是否应该定罪、该如何定罪科罚的思考。有观点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劝驾者只是朋友关系,不是单位领导或车主或承包人,因此劝架者不该承担责任;有观点认为,劝醉驾者符合教唆犯的特征,但是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过失犯没有共同犯,因此劝驾者无罪;有观点认为,肇事者(驾驶员)应该对自己的原因自由行为(喝酒行为)负责,喝酒自愿,劝驾只是一种劝说,并没有达到对驾驶员的心理强制作用,因此劝驾者无罪;有观点认为,两人是过失共同犯罪,均应承担交通肇事罪。本文笔者通过对交通肇事罪内部结构的重塑,把交通肇事罪分为单纯过失犯的交通肇事罪和作为危险驾驶罪之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认定劝驾者与驾驶员成立作为危险驾驶罪之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第三章对共犯的其他具体形态展开论述。包括机动车驾驶员之间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情形与非机动车驾驶员和机动车驾驶员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