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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是我国金融改革深化、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典型代表,其工作的主要目标就是为“三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不但缓解了农村地区发展资金不足的现状,也有效弥补了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中的空白。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类公司,村镇银行要想健康、持续的发展,就必须首先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因为村镇银行的高负债性决定了其必须通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来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的权力制约,有效保护存款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其也需要通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来发挥自身作为独立法人的经营优势。笔者经过对西部地区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现状的调查,发现村镇银行的公司治理存在法律依据权威性及针对性不足、股权结构不够合理、董事会职能出现严重偏差、监事会履职机制不完善、专业委员会缺乏、存款人利益保护不足、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薄弱等问题。面对村镇银行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完善:针对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来完善相应法律;通过扩大发起人范围、取消股权比例限制来完善股权结构;通过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明确其职能;通过建立存款人利益保护机制、形成有效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来强化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