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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以其程序简单,成本低廉的优点,弥补了传统担保方式的不足,日益成为市场交易主体青睐的对象。但是,在所有权保留情形下,标的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使标的物真实的权属状态与其外观表象不尽一致,给交易安全带来了隐患。我国现有法律仅对所有权保留的表现形式做了简单规定,并没有对所有权保留的公示制度进行规定,从而给司法审判中处理所有权保留纠纷带来了相当大的困扰。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对所有权保留公示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并进行相关的制度探索。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所有权保留公示制度基本问题的概述。首先介绍了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立法中的体现。其次对民法中的物权公示制度做了简单的介绍。最后对所有权保留公示制度的现有理论做了总结,认为现有所有权保留公示理论忽视了公示成本,且过多过于宽泛的登记要求会使国家公权力过分干预私人经济生活,损害人们的私法自治,影响到交易的效率,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构建。第二部分是所有权保留公示制度基本理论。首先从所有权保留公示的价值基础——交易安全谈起,先阐述了交易安全的法律内涵,指出交易安全即交易主体合理信赖利益的安全,又论述了所有权保留公示制度与交易安全的关系,得出所有权保留公示就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而产生的一项制度。然后从法律经济分析的角度探讨了公示成本问题,利用对交易成本的分析,从反面审视了所有权保留公示制度。最后得出所有权保留公示制度既要保护交易安全,也要减少交易成本,促进交易效率。第三部分是所有权保留公示立法模式的比较研究。将国外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所有权保留公示立法总结为公示主义、非公示主义、区分公示主义三种立法模式,对各种立法模式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最后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评析了各个立法模式的优势与不足,为我国所有权保留公示制度立法模式的选择奠定了基础。第四部分是我国所有权保留公示制度的立法设计。先从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入手,继而从登记机关、登记事项、登记手续、登记有效期间、登记的有效区域五个方面探讨我国所有权保留公示具体登记制度的构建,并提出了登记之外的辅助公示方法。在文章的最后,对所有权保留登记的其它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