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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源于罗马法“Fidei Commissum(遗产信托)”。现代信托作为一项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制度,学界较为一致的看法是源于英国衡平法,而英国的信托制度又起源于中世纪的“用益设计(Use)”。“用益设计”源自何处则有不同看法。本文认为,无论是“Use”还是现代信托制度,其基本法律观念和形成原因更近似于罗马法:其一,二者有着相同的社会根源;其二,两者有相同的法理学根源-----衡平的理念;其三,二者本质相同,都是以信任为基础,进行财产权上的权利分割。 要彻底了解信托制度在英国产生的社会根源和现实意义,就不得不对英国封建制度有所了解。封建制度,既是一种国家制度又是一种土地产权制度,封建土地所有权在国王那里,因此是不可转让的。为规避这种限制,英国民间出现了一种“占有权变换”制度(transmutation of possession),这就是称为“Use”的“用益设计”。13世纪至15世纪间,“Use”不为普通法法院承认。15世纪时,大法官审理(chancelleor)发展成为衡平法院(The equity court),在衡平法院和教会推动下,信托得以确立。不同社会背景下,时代的需要、法律观念的不同、政治和宗教的交错对信托产生了不同后果,信托在罗马法中消失了,但主要基于衡平法院的出现和宗教的影响,信托在英国存活和发展了下来。 受托人角色变迁,使信托功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消极信托(Activetrust)向积极信托(Passive.trust)演变,便是信托制度的现代化发展。随两大法系日渐融合,英美信托法逐渐由判例立法向制定成文法过渡。1850年,英国《受托人法》(The Trustee Act)是现代第一个规范一般信托关系的成文法,此后,各国纷纷效仿,美日效果最为显著。 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美信托制度导入中国,至建国前,除少量商事信托外,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基本上不存在,更无信托法制可言。1979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机构诞生,这是我国信托业及信托实践的开端。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同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此后信托业有较迅速发展,但除少数属于信托业务 ¥叩·I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倩来的沿 彦本庆观含砧救 外,绝大多数实际上是在办理银行业务。有鉴于此,我国信托业先后进行了 五次整顿,最后由《商业银行法》确立了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脱钩的体 制。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标志我国有了第一 部规范信托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信托 立法继受方面,随《信托法》出台,单行还是并入民法的争论己告结束,目 前《信托法》是单行法,性质上属“信托基本关系法加特殊信托规范”的民 事特别法。 信托定义有广义、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讲,两大法系各有不同表述,本 文认为:信托是一种由多个或多种法律行为构成的法律制度,以英美法系的 思维模式给出定义是较为准确和科学的。我国信托定义以法律行为概念解释 复杂的信托关系,加之表述上的缺陷,存在着许多弊端,主要是混淆了信托 与行纪的概念。 本文认为,经多年详尽考察两大法系的信托立法情况及进行信托制度的 比较研究后。我国信托法承继了英美法系的信托法基本观念,除信托定义和 信托财产权观念外,主要体现为八个信托法的基本理念(原则),即:l、信 托目的合法性;二、信托财产上权利与收益相分离;3、信托财产的独立性;4。 受托人的有限责任;5、信托公示;6、信托的连续性;7、利益冲突防范;8。 谨慎投资。以两大法系信托法基本理念为平台,本文对我国信托法经“本土 化”改造后继受的英美信托法基本理念进行了评述。 信托财产权观念是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谈了信托财产的特征、信托财产 概念、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财产的取得以及信托财产权性质。信托财产有 一种特殊性质——“回归性”隐含在独立性中,一定条件下,信托财产会复 归委托人所有,或归于委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我国信托财产概念与各 国不同,《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第 14条人 这似乎是肯定了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将信托关系界定 为以契约为基础而产生。在信托财产的范围上,各国差别不大。信托财产的 取得规定上,我国《信托法)}显得较为简陋。 由于大陆法系没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为了解说信托财产权的性质, 大陆法系学者发展了若干学说。本文认为:从信托的起源来看,信托财产权 互且 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