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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立法在船舶抵押权登记效力问题上所采的是登记对抗制,即登记是船舶抵押权设立、变动得以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不是船舶抵押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在此制度下,必然会产生除登记效力问题本身之外的一系列问题,实践中包括未登记船舶抵押权的本质、对抗的涵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范围、登记对船舶抵押权实体效力的影响、登记是否具有公信力等。这些问题无疑会对船舶抵押权登记能否发挥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便捷交易的功效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本文将船舶抵押权登记对抗制下登记的效力界定为登记对抗制的核心或本体,而将登记效力之外、与登记效力相关的一系列问题统括为登记对抗制的边缘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主要运用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具体案例,对船舶抵押权登记对抗制在实践中存在的边缘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的分析、论述,以此为视角分析了船舶抵押权登记对抗制存在的主要缺失,提出了完善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的构想与建议。 本文认为在实践中出于未登记船舶抵押的物权效力受限,使船舶抵押权登记对抗制存在的价值受到严重影响;而“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中“第三人”范围的模糊使得船舶抵押权登记对抗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船舶抵押权登记对抗制下“经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和“未经抵押的船舶抵押权”并存,对船舶抵押权实体效力特别是抵押权的受偿顺序产生复杂的影响,给当事人带来不可预见的风险;船舶抵押权登记对抗制下,登记不具公信力,影响船舶抵押这一重要船舶融资手段在现实中的作用,使登记对抗制促进交易便捷、保障交易安全的目的难以实现。如船舶抵押权继续采登记对抗制,则必须解决“对抗”的涵义、“第三人”的范围、“恶意”、“善意”的区分等现实中不易确定、难以操作的问题。而在登记对抗制下,登记的公信力这一对船舶融资活动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始终难以解决。本文最后提出在船舶抵押权领域以登记生效制取代现行的登记对抗制的构想,并提出完善相关登记配套制度的建议。如在船舶抵押权领域以登记生效制替代登记对抗制,则不存在上述理论和现实操作难题,只需完善相关登记配套制度以确保登记的公信力。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本论分为三部分:第一章我国船舶抵押权登记对抗制的核心与边缘;第二章船舶抵押权登记对抗制边缘的主要缺失;第三章完善构想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