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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模式,其产生有其内在和外在的现实背景。中国社会转型期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更加纷繁复杂,群体性突发事件频繁发生,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公共政策或称政府决策以牺牲公民利益为代价时,矛盾冲突的手段方式犹为激烈,社会矛盾纠纷数量急剧上升,法院诉讼压力和信访压力不堪重负,由此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群访(集访)案件呈“井喷”状态,围攻政府、堵断交通、引火自焚等事件时有发生,往往引起社会不和谐,甚至动荡不安,危及政府安全,而构建社会和谐是当代中国的主旋律,社会稳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为此,中国学界和实务界从各自的领域都在寻求一种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佳途径,以达到和谐和稳定之目的。受国外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影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中国法学界的热门话题,在构建和谐和减轻诉讼压力的背景下,“大调解”应运而生,全国各地以行政化的手段,对“大调解”实行了轰轰烈烈的实践。“大调解”作为中国当前化解社会矛盾的纠纷解决模式,确实有它现实的积极作用,而实质上“大调解”是司法权威和政府公信力丧失的产物,“大调解”的产生虽然以和谐为宗旨,而法治是社会和谐的最高境界,所以,在具体运作上是“大调解”是行政干预司法。因此,笔者根据十余年的基层一线司法工作经验集累和结合我国现有体制及法律法规规定,从“大调解”产生的现实背景,进一步分析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原因——政府摒弃秩序(法律)的行为从源头上制造纠纷、执法部门执法不严导致社会不稳定、立法体系上的散乱(纠纷解决在利益标准上不统一和繁琐程序)和法院自身的素养问题造成诉讼压力和司法权威丧失,从而触及我国法制的缺陷,研究“大调解”的存废问题,从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分析预防纠纷产生和矛盾纠纷解决的科学分流,提出避免纠纷产生和减少诉讼压力的对策,在构建和谐的同时,重新树立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