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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半个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核能的运用掀起一股浪潮,随之而来的就是核事故所带来的损害,就像是一颗不定时的炸弹,随时都可能“爆炸”,核设施的安全运用和在出现核损害事故时各主体责任的认定已是国际社会上的热门话题。迄今,在涉外民事核损害责任方面国际条约及各国国内立法对此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规定,但是对于各主体的具体责任还没有十分明确的界定。目前,立法上对核事故的归责问题只规定了营运者的唯一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在发生核事故时,不管核设施的营运者是否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都要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且有且仅有其为责任的主体。营运者也有免责情形,即发生武装冲突、社会动荡时,或是在受害者或第三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但此种原则未免有些过于严格。这种归责原则下使得设备的供应者与设备的实际操作员在责任承担上具有很大的优越性,这对于营运者来说有失偏颇。因此,本文就对于各责任主体应分别承担什么样的相应责任进行阐述分析,不仅分析了各国营运者、设备供应者与设备操作员在损害赔偿上承担问题与责任转换问题;也分析了营运者在无力承担损害赔偿时,各国对于赔偿如何进行弥补与救济的问题。本文正文共分为五个章节来对涉外核损害中各主体责任认定进行分析阐述。第一章提出问题。从分析、阐述以往重大核事故案例入手,对各核事故责任认定、启示及责任制度相关概念进行阐述,引出当前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二章为涉外民事核损害中营运者、设备供应者与操作员的责任。本章为本文的重点,主要介绍了在核事故当中营运者、设备供应者应如何承担并承担什么样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各公约对于其二者赔偿责任的规定。另外,对于实际操作员与营运者的责任转化问题上也进行了描述。在对于营运者无力赔偿时,各国都采用哪些保险制度进行补充赔偿也进行了介绍分析。第三章为涉外民事核损害中的国家责任。本章为本文的次重点,讨论了在国际各核工业大国发生核事故损害后,如果损害波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此时国家应承担责任的类型与方式以及国家责任的免责事由。第四章是对涉外民事核损害中主体责任的改善。讨论了现有法律规则、原则对各主体责任认定的弊端并提出进行完善措施制度,来丰富各主体在核事故发生后,产生的损害责任的赔偿制度,使得各项制度在一定范围内较为公平。第五章是对全文的总结、分析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