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致残人口权益保障特殊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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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汶川地震后,出现了一个新生残疾人群——因震致残人口,对他们来说,因为生理、心理遭受双重打击的原因,使其在生存、生活中会遇到很多困难,他们的生活和就业等问题更应该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本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就是因震致残人口权益保障的特殊性。笔者将在本文中尝试运用社会学、人口学、法学和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理论和方法,力所能及的对因震致残人口权益保障的特殊性进行论述与研究。首先,在文献综述中对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域外的灾害立法与残疾人保障研究尤其是美国、德国、日本与联合国的有关部门已深入到灾后重建及致残人口保障非常细致的领域,具体涉及灾区重建整体规划、住房购买、救助金的发放、康复、就业、保险及金融信贷等方面,而且很多条例如美国迪斯尼乐园的“海底潜航”项目中专门为残疾人士游园所准备的无障碍设计、法国根据残疾人口伤残种类设立20余家残疾人协会和帮残、助残协会等都较为人性化。但是也有较少或未涉及的方面,例如婚姻、生育等,将因震致残人口独立出来分析研究的也很少,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及现代救助理念的不断完善,域外因震致残人口权益保障研究应该会越来越多,并更加细致与规范。在国内,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从实际国情出发,将地震灾区群众特别是因震致残人口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放在人权保障的首位,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恢复重建的主要任务,使灾民的基本生活水准达到或超过震前水平,基本完成因震倒塌和损毁的住房重建,并将继续完善灾区最低生活保障、基本生活权利、养老、医疗、就业、教育及社会救助制度,加大对地震灾区的政策扶持与资源配置,加强因震致残人员在医疗救护和康复方面的力度,并免费提供和安装相关辅助器具,建立相关特殊教育学校与培训机构,放宽了地震灾区因震致残人口的生育政策,以此来促进因震致残人员的职业康复、继续教育、就业及生育。以上政策说明国家对地震灾区的支持和救助力度很大,涉及到了因震致残人口权益保障的很多方面。但也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针对因震致残人口的立法、教育、婚姻、就业、养老、保险及金融信贷等方面。震后社会各界、各大院校与多名学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残疾人口的研究开始增多,但从特殊性角度分析因震致残人口权益保障的不多。随着目前国家对灾区的政策扶持及救助措施的落实到位,并且在不断地发现与完善现有的因震致残人口救助政策,国内各专门机构及学校对汶川地震灾后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研究越来越多,相信关于此领域的研究成果也会愈来愈广泛的运用到因震致残人口的救助中。其次,根据国内外对残疾人的定义,笔者探讨了“因震致残人口”的内涵及其特殊性,并阐述因震致残人口权益保障特殊性研究的基础理论,以此作为后文提出建议的理论支撑。首先介绍中国传统及现有灾后残疾人口权利救济与保障理念,即以人为本的救助精神和尊重生命的价值取向、巨大的民族向心力与凝聚力、震后初期各项基本政策的全面落实及对口援建模式;后就政府、社会及市场对于因震致残人口的救助保障相辅相成的关系进行分析,指出只有在明晰政府责任与义务,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前提下,才能将政府对因震致残人口的具体救助政策与措施落实到位,提升其生活能力,有效促进因震致残人口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实现其在道德层面和内心中的切实“感恩”与真正的“权利享有”;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做好特殊教育、职业康复与社会服务,才能真正建立因震致残人口的“可持续生计”。再次,笔者认为因震致残人口在住房重建、生理与心理康复、政治权、受教育权、生育权、就业权、婚姻自由权、医疗保障、经济权和养老保障这十个方面的权益保障是其特殊性最重要的表现之处,是当前因震致残人口最需要得到救助和保障之处,也是政府与社会目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因此,笔者根据政府现有对因震致残人口的救助与保障政策及措施,结合汶川地震致残人口在就业、社会保障、生理与心理的医疗康复需求、住房重建及婚姻保障等方面的特殊困难与需求,参考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四川省地震灾后回复重建统计检测办公室等机构的调查数据,以及很多专家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对此十个方面权益保障的特殊性展开系统分析,试找出目前政府与社会在这些方面的疏漏与不足之处,以及在制度设计、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盲点与薄弱环节,以提升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范围与力度。接下来,重点介绍域外部分发达国家在灾害立法与残疾人保障方面的先进救助理念与措施。美国作为一个地震多发地,其在灾后重建方面法制健全,运作经验丰富,并且针对残疾人的政府救助、生活补助与住房补贴、就业与反歧视、医疗保障、教育保障、无障碍保护、公共服务、设立残疾人福利金及建立专门的灾难心理卫生服务系统等方面,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福利政策,能使残疾人得到最基本生活保障和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日本作为自然灾害特别是地震与海啸特别频繁的国家,其在防灾、救灾、救助与保障法律方面经过多年的摸索,针对残疾人的养老津贴制度、残疾人分类救助、政府指导、社会参与、无障碍保护、自主选择的福利服务、政府设立专门的康复机构、职业康复、就业保障、公共防灾等方面,形成了一套应急救助与社会保障体系,在灾害预测、预防、应急援助、灾后重建及残疾人保障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德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在应对频繁灾害的过程中建立了预警、抢险、救灾、减灾等危机应对机制,并在灾后重建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针对残疾人的国家救助、就业庇护、设立残疾人保障金、建立公立的医疗康复机构、特殊教育、设立残疾人福利金及人性化服务等方面,通过人性化的制度设计、严密的立法、完善的培训和职业训练以及多项直接、间接的残疾人就业激励措施,很好的实现残疾人的救助与保障;联合国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在立法上对残疾人的生命权、平等权与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基本生活权、康复、医疗与社会保障权、无障碍保护权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和细致的规定,为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在国际法的层面上增加了法律约束,使国际社会对残疾人的关注和重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并对各国的残疾人救助与保障产生深远和积极的影响。以上国家和组织的灾害立法及对残疾人救助措施都有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值得我国对在残疾人和因震致残人口救助时进行学习与借鉴。最后,笔者通过以上对因震致残人口权益保障特殊性的分析,并结合地震灾区致残人口恢复及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能有效提升因震致残人口自身生存发展能力与综合素质的对策与建议:提高政府对因震致残人口权利救济与保障的理念与水平;提高政府的公共危机管理能力;因震致残人口自身能力的有效提升;并探讨一种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相结合的因震致残人口权利救济与保障模式——“政府、非政府组织与营利性组织的三位一体救助”。总之,只有根据地震灾区和因震致残人口的实际发展情况,结合域内外先进的灾害立法及残疾人保障理念与措施,并在救助过程中不断提升救助与保障理念及水平,完善制度设计与法律保障,才能实现公权力的强力保障与政策扶持,并建立因震致残人口的社会救助体系。将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相结合之后,保障因震致残人口在生命权、健康权、基本生活权与公民权等方面的有效履行,地震灾区的经济发展才能步入良性轨道,社会秩序才能稳定,因震致残人口才能树立信心,走出灾难阴影,重建生计,提高生活质量,更加广泛的进行社会参与,享受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成果。最后,政府才能将因震致残人口的权益保障纳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整体规划中,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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