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在诸多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企业是否可以生产某些产品进行资格审核,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进行事前干预,有效防止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严禁劣质产品流入市场。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应该是既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又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但是目前,我国政府在市场准入中却对小企业实行歧视。其原因一方面是传统经济学认为小企业比大企业低效,另一方面是传统行政管理以命令式管制为主,而小企业的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都偏高。但基于这样的原因对小企业歧视是不合理的。实际上,如果政府不提高产品生产标准等市场准入条件,遵循市场优胜劣汰等市场经济规律,自然淘汰掉那些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经营不善的企业,而是以企业规模作为主要条件,简单地采用行政手段取缔小企业,将会引发社会矛盾,且抑制市场经济活力,结果将会是事倍功半。而且,经济学界对经济增长、生产效率与企业规模是否存在正相关关系,一直存在争议,并没有统一的定论,而且现实世界的实证数据也不支持这种正相关关系;另一方面公共管理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经济、效率、公正三位一体的,政府部门不能只追求行政管理的高效率、低成本;同时,当今公共管理的趋势是政府实行善治,善治理论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公正、科学、高效地履行公共管理责任,不能人为剔除管理对象;再者,从法律视角出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歧视政策违反了平等保护原则。而且,目前我国政府在市场准入中对小企业实行了不平等对待,并没有能对产品质量安全起到有效保障作用,反而导致监督不力等问题,继续施行可能产生政府失灵、非法组织大量增加、助长寻租等“负效应”。事实上,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促进市场准入平等、保护小企业平等权具有鼓励创新、促进就业、维护市场经济和谐发展等作用。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多年实践形成了一套完善、实用的法律体系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其实质是坚持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同时西方发达国家强调建立完备的产品质量安全体系,而不是单独依靠像市场准入这样的政策,其政府管理更加强调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的内在质量,而少强调企业规模,不限制小企业,但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取得的效果反而比我国好很多。以此为鉴,促进市场准入平等,是我国政府公共管理的一种必然选择。为促进市场准入平等,应当转变我国政府管理观念,坚持重视、扶持小企业原则,秉持政府善治理念;同时采取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促进市场准入平等,并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采用先进的强制性标准,扩大国家监督抽检覆盖面,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达到标本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