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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发展蓬勃的国度,个人破产一直作为一种普遍的破产制度,并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至我国于2006年8月颁布实施的《企业破产法》,在其调整的主体范畴从1986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发展到目前所有的企业法人,这是我国内地在破产制度构建上的卓越进步,在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其适用范围仅仅局限于企业法人,不适用于其他非法人经济实体和个人,这仍然是我国破产制度的一大缺失。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健发展和许多法律法规的陆续完善,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人们也愈来愈急切;同时,在市场经济中,个人和企业法人在面对债务困境受到的法律保护是不平等的,由于破产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缺乏个人退出市场的机制和法律保护,目前这样的破产法律制度也已经不再适应和匹配我国经济发展进步的水平。香港地区作为国际经济经融中心,其发达的市场经济与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破产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本文将通过学习香港地区在个人破产制度的经验,以香港地区在破产立法以及破产制度实践中的破产条件、破产程序和破产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内地个人破产制度建构的现实可能性和必要性;并对我国内地个人破产法律体系在实体和程序规定上的建构提出一点个人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