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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取证广泛地存在于我国的刑事诉讼当中,私人取证的广泛性,偶然性,对于司法实践中发现案件真相,惩罚犯罪具有很大的作用。同时由于私人取证主体比较广泛,形式多样,缺乏一个实际可操作的可采性模式,导致在私人取证中还存在着一些侵犯他人权益的非法取证行为。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私人取得证据的效力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那么对于通过私人取得的证据应不应该采纳,哪些应该采纳,应该如何采纳,都是一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系统的标准,法官在对于私人取证的取舍问题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此,本文对私人取证进行一个探讨,力求寻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处理模式。本论文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概述,主要是对概念进行辨析,对于私人取证在司法实践中的利弊做一个简要分析,为下文做好铺垫。第二部分为私人取证的现实境遇,主要是对私人取证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进行描述,同时对于目前立法界和实践的态度做一个简要分析,突出私人取证所面临的现实的状况,以及需要出现一种处理模式予以解决的紧迫性。第三部分为对国内外关于私人取证处理问题的各种观点进行梳理,并对上诉观点进行评析。国内主要是三种观点:即绝对排除说,容许说,以及权衡说。对于域外主要以美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对以不排除为原则,排除为例外说;秩序一元说以及权衡理论说做一个介绍与分析,为下文做铺垫。第四、五部分为对我国私人取证处理模式的理论选择与构建。通过上文对我国私人取证的现实境遇,国内外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成果的讨论,在这一部分,借鉴国内外的理论,为我国的处理模式找到了一个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处理模式。即首先树立一个不排除的原则,然后列举出需要排除的例外,最后,对需要排除的例外进行分类处理,区别对待。最后,结语是对整个文章的观点进行总结。指出,我们在运用私人不法取证的处理模式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同一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