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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监管是指为了实现公共管理的目标而进行地监管的合作形式,即由多方主体(公权力机关和私人主体)采用多种手段在监管领域互相作用的一种监管模式。它产生的原因之一是国家把现存的自我监管系统整合到公权力监管框架中,借用不同的主体为监管提供技术和信息方面的支持,由更多的利益相关者采取主动负责的态度处理有关问题,与传统的监管模式相比有很大不同。本文从合作监管的运行为视角,对合作监管的目的和领域(事前机制)、合作监管的主体及合作(事中机制)以及合作监管的评估和问责(事后机制)加以研究,并对我国合作监管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的见解。 第一章合作监管的基本理论。文章首先对“什么是合作监管”、“合作监管与传统国家监管和自我监管的区别”进行分析,厘清合作监管与合作治理、民营化、监管咨询等概念的界限,同时明确了文章的研究对象。接着阐述了合作监管的理论基础及其理念,勾画出合作监管的基本规范模型,从而清晰地展现了合作监管与传统监管相比所具有的优势。本章在最后指出虽然合作监管是国家监管与自我监管系统的整合,具有两种监管模式的优点,但由于其具有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也引发了监管的权利和责任问题,理应理性对待。 第二章合作监管适用的领域和监管目标的确定。合作监管是传统监管模式的补充和替代,因此并不适用所有的监管领域。本章通过对多个国家合作监管的适用领域进行考察,主要以美国、欧盟等几个国家的合作监管框架为例,归纳出法定监管、自我和合作监管以及不需要监管手段存在的领域,总结出确定使用合作监管的一些规则。另外,合作监管以目标为导向,因此在使用合作监管时应确定明确的监管目标、监管目标的选择方法以及多个目标之间的优先顺序,以期减少目标不确定带来的结果不可控。 第三章合作监管中的主体与合作。本章首先分析了合作监管中涉及的主体,随后以实施和执行中的合作、设置标准中的合作和自愿的自我监管三种合作监管方式为分析进路,围绕每种模式中合作主体的具体合作方式、合作中的责任分配、合作的效果等问题进行论证,指出监管主体之间的亲密合作是理想中的状态,实践中这些主体往往存在冲突和对抗,其原因是政府、承担监管任务的私人和被监管者基于不同的制度规则和合作意图进行合作。然后文章以美国、荷兰、加拿大、瑞士等国家包括公共健康、社会福利、建筑设计与验收、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多个案例为视角,分析这种对抗在具体个案中的表现以及三个主体对冲突和对抗的态度和策略,得出初步的结论是主体之间的对抗和他们采取的态度和策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的有效性。鉴于行政机关的态度最为关键和重要,因此提出以竞争的方式激励行政机关合作的积极性。 第四章合作监管的评估。本章主要研究一个良好运行的合作监管制度应具备的基本框架和达到的效果。文章从合作监管的有效性、效率性和公平性三个结果为分析进路,探析实现每种结果应具备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要素,并从法学的角度提出完善的对策。 第五章合作监管的监督与问责。本章提出针对合作监管中可能出现的“合谋”、“铁三角”、“旋转门”等问题,应加强对合作监管主体的监督和制约。由于行政机关现行的以职能部门的绩效作为其工作评估的标准不利于监管主体之间的合作,合作监管中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的灵活调整也给责任的承担带来很大挑战,必须构建新型的监管效果评估体系和责任分担机制。在对承担监管职责的私人主体进行监督和问责时,文章逐一分析了司法审查、公众监督、政府监督和采取对行政机关的问责等几种方式的不足,提出私人主体行使的监管权的性质是自由裁量权,因此可以借鉴行政法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问责模式,构建对承担监管职责的私人主体程序关系的新型问责模式。 第六章我国合作监管制度的实践和展望。本章首先分析了合作监管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其次剖析了我国合作监管制度在制度建设、合作组织的治理与运行机制、政府与合作组织的合作、公民参与以及对合作监管的监督和问责等方面的现状,分析成因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改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