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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环境问题也呈现日益加剧的趋势。从目前我国农村环境的现状来看,农村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二是农村生态破坏问题。从农村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范围来看,农村环境污染与破坏呈现扩大化的趋势;从农村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程度来看,农村环境污染与破坏越来越严重;从农村环境污染与破坏的内容来看,由原先的农村内部的污染与破坏发展为内部污染与外部转移污染等多重污染。面对农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现实,与农村环境密切相关的各方主体如农村村民、村委会、基层政府、基层环保机构以及环保组织等对于日益恶化的农村环境污染与破坏束手无策,无能为力,而其他合法的对于农村环境公共利益的救济途径也未能够达到应有的效果。因此,作为最后的救济途径的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应运而生。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对于保护农村的环境公共利益、保障农民的环境权、促进新农村社会发展、推进农村环境治理的法治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在理论方面还不成熟,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障碍,主要表现为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受案率低、原告资格规定的过于狭窄以及由于法律不健全从而法院法官不愿审理等等。因此,从保护农村环境公益的目的出发,结合目前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障碍,构建农村环境公益诉讼新机制,对于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概念和特点进行阐述,即农村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当农村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任何公民、法人、公众团体或者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仅仅是为了维护农村环境公共利益的目的,并且与诉争案件不存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地域性、保护法益的特殊性、潜在原告主体的广泛性、较强的公民参与性以及环境侵权的复杂性等特点。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背景进行介绍,即农村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农村环境公共利益最后的救济途径。第三部分是对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障碍进行分析。即农村环境公益诉讼所具有的这些不同于普通诉讼的特点使其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一系列的障碍。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作为受理案件机构的环保法庭受案率低、作为诉讼主体的原告起诉积极性不高、作为审理主体的法院法官不愿审理。第四部分是对造成农村环境公益诉讼面临上述障碍的原因进行分析。造成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面临障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通过比较分析发现,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我国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路径选择不明确;第二,我国法律中对于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过于狭窄;第三,我国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界定不清;第四,我国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规则不完善;第五,我国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衔接不够。第五部分是对构建农村环境公益诉讼新机制的一些思考。笔者在对农村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的障碍与造成障碍的原因进行分析,以及对我国农村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现状的清晰认识的基础上,对于构建农村环境公益诉讼新机制进行了自己的一些思考。笔者认为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农村环境公益诉讼新机制:第一,在路径选择方面,应当对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进行合理的选择,既要有农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又不能缺乏农村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二,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规定方面,应当扩大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法律应该明确赋予农民、村委会、基层检察机关以及环保组织的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地位。第三,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方面,应当明确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即从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划分、受案范围的标准以及标准的依据等方面加以规定。第四,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规则方面,应当完善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规则,从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以及法官在诉讼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大小等方面加以规定和完善。第五,在与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制度方面,应当从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制度、损害救济修复制度以及农村环境行政执法与农村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方面加以完善。第六,构建农村环境公益诉讼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参与原则、保障农民环境权原则、农村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农村环境保护预防原则、农村环境源头修复原则等基本原则。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努力,构建起农村环境公益诉讼新机制,不断完善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使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农村环境公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使农村环境公益诉讼成为保护农村环境公益的有效途径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