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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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因驰名商标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给予驰名商标法律上特殊的保护已成为各国的共识。   在国内,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目前,现行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就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而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实行的是跨类保护。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由此可见,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达到了国际标准,与国际公约的规定是相一致的。   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它的定义、认定标准与认定机构都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且,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驰名商标的认定虽然是依照法定原则,经法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但是驰名商标的“驰名”问题应当被理解为一种事实状态。也就是说,商标是否驰名,并不取决于商标主管机关的认定,而是取决于是否“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对商标权的保护,主要有两大理论:一是混淆理论,一是淡化理论。从各国商标立法的发展来看,不管是对普通商标的保护还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其理论基础均是确保消费者将商标与商品正确地联系在一起。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驰名商标获得保护的前提是存在混淆的可能。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法律明确规定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而如果申请的商标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比会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的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公众受到误导的前提是分辨不清,其本质还是商标之间存在混淆。所以,制止混淆是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也是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最普遍的理论基础。   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更进一步象征着产品质量和企业信用,蕴含了一种更具价值的商业资产——商誉。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用其卓越的商誉引导着购买力,而不单是利用商标去区分不同的产品和生产者。当商标的作用超越了避免混淆这一功能时,基于混淆理论的保护就呈现出局限性。于是,在混淆理论的基础上,进而发展出淡化理论。   淡化是指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从而导致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与吸引力弱化。   许多国家对驰名商标都进行了反淡化的保护。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对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只是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其中,“误导公众”既包括了造成公众混淆或误认的行为,也包括了对公众虽未造成混淆,但让人们认为该驰名商标与非法使用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因此,这种行为削弱了商标标示商品的能力,削弱了该驰名商标与特定商品之间强有力的关联。以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注册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的理论基础类似于淡化理论。   虽然法律对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赋予了跨类别的扩大保护。但是,这不意味着驰名商标在所有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都应得到保护。在实际的司法工作中,只有在被告所在行业的相关公众也知晓原告的商标时,才能在该行业进行保护。因为,在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情况下,没有跨行业的知名度,就不可能有跨行业联想的产生,而没有联想就不会有淡化的可能性。   商标与商号都体现了商品和服务在消费者中的信誉度。它们都具有区别商事主体、商品及服务进而对消费者引导的作用。所以这两者容易产生冲突。而在现实生活中,驰名商标更容易被其它企业作为商号使用。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驰名商标所具有的特殊的市场地位和巨大的商业价值使一些经营者为了非法牟利将相同或类似的驰名商标经法定程序注册为自己的商号使用。目前,我国商标与商号分别由两个部门来主管。而我国企业名称的登记是采用分级管理的方法,由各个县级以上的工商局来注册。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在同一辖区的不同行业内、不同辖区的同一行业内、不同辖区的不同行业可能出现一个企业的商号与另一家企业的商标完全相同的情形。这也就造成了合法但不合理的冲突。   要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一方面要加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因为,一个商标权人如果要求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不得将其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则商标权人拥有的商标必须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这样,即使该商标脱离了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也能使相关公众联想到特定的出处,产生跨类联想的可能。另一方面就是要改善现有的商标与商号管理的体制。保护在先权利是解决标识性权利冲突的基础。如果将已经注册的商标和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进行事先备案,在商标获得注册或企业名称登记之前就可以事先做一个冲突检索,就可以大大降低两者之间冲突的可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商业化程度的提高,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日益为人们瞩目。所以,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虽然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同类商品范围内保护其专用权,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行为人只需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与未注册驰名商标相比,法律、法规对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比较完善。不仅将保护扩大至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而且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将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行为归类于违反商标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各项民事责任。但是,从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多种情况看,并未将有关驰名商标的跨类侵权行为列入其中。鉴于上面情况,有必要完善立法,提高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水平。另外,增强企业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意识、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也是保护驰名商标的重要途径。   虽然,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随着国际准则不断地完善,经济社会的不断地发展,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还需要不断地向前发展,与国际规则接轨,在国内努力实现对驰名商标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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