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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调整功能的相似性,对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是法律史和比较法律文化研究的重要内容。打击贪污腐败犯罪是当今世界各法治国家面临的重要课题,而香港作为是世界商业中心、金融和贸易中心,其廉洁程度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赞誉和推崇。香港曾经是英国殖民地,在上世纪也曾腐败横行,民怨沸腾,在廉政公署成立后能够如此有效涤荡腐败现象,其历史经验和实际运作值得关注。 1840年鸦片战争结束以后,香港被英国占领。英国政府为维护其在香港的殖民统治,结合香港的具体情况逐步在香港推行英国法律制度,同时成立了香港立法局制定香港的成文法,形成了属于普通法系的香港法律制度。此后,英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和香港的本地立法不断地融合并相互影响,最终形成了香港的政治、法律制度。在香港漫长的殖民统治岁月中,特别是上世纪中叶,香港地小、人多,各种资源奇缺,政府公共服务也捉襟见肘,政府权力在公共资源的分配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各级政府官员利用这一权力牟取私利,民众为了享有公共资源也不得不向官员行贿。香港各行业贪污腐败现象横行,从地摊小贩到公司经理,从普通公务员到高级警司,都受到贪污的影响。贪污肆虐给社会带来了沉重的灾难,官僚机构效率极其低下,社会诚信丧失殆尽,民众生活困苦,正是在这样的历史大背景下,葛柏案的出现和各种历史机遇,加上香港独特的法律文化背景,一个独立于其他机构的反贪机构廉政公署便诞生了。 本文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作为研究对象,采取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历史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等。文中考察了香港廉政公署成立的历史,廉政公署的反贪权力,廉政公署的反贪三大策略,即执行、预防和教育。笔者梳理了从廉政公署成立前的香港社会到上世纪七十年代廉政公署成立之初,以及直至今日的香港社会法治情况,并多次前往廉政公署进行实地调研和访问,特别是在廉政公署新近成立的廉政建设研究中心查阅了大量廉政公署成立初期的档案材料。同时,本文还对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后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力图通过实际案例分析体现和廓清廉政公署的运行制度。 本文分五部分对香港廉政公署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绪论主要研究廉政公署建立的时代背景和历史契机,以及廉政公署脱离当时隶属于警队的检举贪污组之必要性,同时重点分析了廉政公署三管齐下的反腐策略。葛柏案的发案和葛柏的潜逃直接导致民众忍无可忍,为廉政公署诞生创造了历史契机。如果葛柏没有潜逃,而是直接在香港受审的话,很可能只是一个普通的腐败案件,充其是腐败的人级别高一点。百里渠爵士真实客观的调查报告为廉政公署成立提供了依据。香港当时情况下能成立廉政公署,笔者认为是众多历史机遇加上香港特定的法律文化背景造成的。在历史的关头,最高决策者作何选择是一种智慧也是一种勇气。廉政公署独立于政府架构之外,直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香港回归前是直接对港督负责),采取执行、预防和教育并重的“三管齐下”反腐策略,这三大职能分别由执行处、防止腐败处和社区关系处承担,这三大策略被各国公认为反腐必不可少的有效途径。 第二部分研究法律赋予廉政公署的各种权力及其监督制衡制度。廉政公署的权力主要来自于《廉政公署条例》和《防止贪污条例》等两部法律的授权。作为一个特殊的反贪机构,它必须拥有足够的权力才能有效的执行反贪任务。《廉政公署条例》是廉政公署成立的依据性法律,该法律除对廉政公署的人员构成、组织职能、财政拨款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外,还多廉政公署的职权进行了详细的列举。《防止贿赂条例》于1971年5月14日颁布施行,是香港非常重要的一部肃贪法律。它较之于早先的《防止贪污条例》在条款上更为具体、明确,适用范围也更广,是对《防止贪污条例》的补充和完善。但一切权力失去监督和制衡都可能导致滥用,廉政公署的制度设计上也考虑到了这一情况。廉政公署的权力较大一方面可能有效反贪,另一方面也受到部分民众的诟病,认为其有滥用之嫌。本部分则对廉政公署的权力进行了适当的检讨分析。同时研究了廉政公署的监督和制衡机制,包括行政、立法、司法制约和传媒监督,咨询委员会监督,投诉机构监督和内部调查及监察组。 第三部分主要研究廉政公署的反贪执行运作。廉政公署的反贪执行工作由执行处完成,文中介绍了执行处的架构和主要职权分工,贪污案件的举报和调查程序,以及调查以后的相应处理。执行主要是指通过查办具体案件,将已经发生的贪污行为调查清楚后交律政司检控,由法院审判后予以定罪。廉政公署的反贪执行运作主要有赖于其业务部门执行处。执行处是廉政公署三个业务部门中规模最大的一个,其主要承担的是的“执行”功能。贪污案件有赖市民选择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就自己所获知的贪污或可能涉及贪污的情况向廉政公署报告,凡是廉政公署接获的涉及贪污的举报,廉署必会彻底调查,不偏不惧。无论该举报涉及到政府何部门何级别的公务员,廉政公署都将一视同仁的开展调查工作。案件在经过认真的调查以后,廉署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调查结果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属于贪污案件的,调查终结后即移交香港律政司,由律政司司长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检控,如提起检控,廉政公署以证人身份出庭。属于非贪污案件的,调查清楚后即行转介其他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部分主要研究廉政公署的反贪预防工作。对于贪污行为,仅靠打击远远不够。打击贪污只能消除眼前的贪污行为,而不能减少未来可能发生的贪污行为。为了实现执行与防贪的并重,预防贪污显得必不可少。防止贪污处承担廉政公署的贪污预防工作,因此本部分首先研究了防止贪污处的组织架构、法定职责以及工作程序。其次,根据防贪工作的性质分为公共机构和私营机构进行分别研究。公共机构是公权力的行使机构,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高度重视并致力于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促进公共机构的防贪工作,并积极开展对公共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防贪审查,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工作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防贪意见和防贪指引。同时亦为私营机构提供的防贪咨询、顾问服务和防贪锦囊。 第五部分研究廉政公署的反贪教育工作。反贪教育使市民认识到贪污的害处,贪污对于社会机体的腐化,最终做到不想贪。社区关系处承担廉政公署的反贪教育职责,它负责教育公众认识贪污的害处,并争取公众支持肃贪倡廉的工作。本部分主要研究廉政公署的反贪教育形式及有效性。它包括大众传媒、廉政公署网站、对公务员和私营机构人员的教育和对青少年的教育。大众传媒是廉政公署进行反贪教育的主要手段之一。由于大众传媒宣传面广,受众人群覆盖面广,涵盖各种层次人群,比较容易达到预期的宣传效果。廉政公署1996年成立了第一个网站,网站首页即展示口号“香港胜在有你同ICAC”(Hong KongOur Advantage is You and the ICAC)。廉政公署通过反贪指引和宣传等形式对公营机构与私营机构开展反贪教育。社区关系处还通过幼儿园、小学、中学到大学教育体系不间断的对青少年从儿童时期开始就进行反贪教育和廉洁教育。 在结语中,笔者从廉政公署的有效运作中,分析了它对其他国家反腐建设提供的有益启示,如建立良好的法制;政府最高领导层的支持和身体力行,形成廉洁的政治环境;独立的反贪机构和法律赋予适当的反贪权力;一个计划周密的长期策略,执法、预防和教育并重;专业的反贪人员;有效的监察和制衡;建立健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等。当然,廉政公署也并非完美无缺,文章在结语部分对廉政公署存在的一些问题也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