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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中国古代王朝在国家治理方面各有特点,自秦汉以降,逐渐形成了所谓“大一统的中央集权郡县制为主体的治理模式”。元朝是中国历史上首个由少数民族建立并统一全国的政权,元政权进行了统一多民族国家治理的尝试,这些尝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都是今天珍贵的历史文化资源。本文选取若干视角,考察元代国家治理体系形成的过程,分析元代国家治理体系的特点,并考察元代国家治理的实际效果。政权的合法性是国家治理得以顺利实施的前提。礼制有助于构建政权合法性。元日朝会与旌表制度都是元朝为构建合法性在礼制方面所做的努力。元代元日朝会规模宏大,仪式庄严隆重,继承了传统汉族王朝元日朝会的基本形式,蒙古旧俗也大量融入其中,呈现出明显的统一多民族王朝的特征。元日朝会侧重于实现官僚阶层对元政权合法性的认同。元日朝会中,百官执行习仪,待漏,进贺,进献礼物与贺表等礼节。地方官府在元日也举行贺正仪式,并遣使入都进献贺表。元日朝会从礼仪层面彰显了元代君臣关系,有助于元朝蒙古统治者构建合法性。而旌表制度侧重于实现基层民众对元朝蒙古统治的认同。元代旌表制度下,孝子、节妇、义士、义门、高年耆德等群体均可获得旌表,并可以得到免役、出仕、载入国史等实际利益。元代旌表制度有较为严密的程序,包括奏报、核实、礼部议礼、执行等四个方面。元代旌表活动在实际运行中有明显的空间差异,诸帝旌表数量之间的差异也很大,但终究在元代施行不辍。此外,受旌表者中,平民也占据绝大部分。元朝借助于旌表,使基层民众认识到元朝是传统价值观念的维护者,从而使基层民众产生元朝具有合法性的认识。总之,元日朝会与旌表制度都对元朝蒙古统治者构建政治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留守司制度是中国古代王朝都城治理的重要手段。元朝实行两都制,以大都为首都,又以上都为夏都。元代在大都和上都均设有留守司,并根据两都的不同特点对其进行了规范。首先,在职权方面,两都留守司都有工程造作、宫禁管理、物资供应等方面的职权。但上都留守司的职权更为广泛,这一方面表现在它在军事方面的权力较大。另一方面,元代上都留守司兼上都路总管府事,在民政、司法、刑狱等方面有广泛的权力。其次,在官员选任方面,两都留守司均以蒙古、色目以及若干大根脚汉人担任,南人被排除在外。从出身上看,勋戚重臣在两都留守司官员中占据绝大部分。留守司官员的迁转情况也颇为乐观,留守司正官多有晋身宰执者,其首领官迁转也比一般首领官为优。但上都留守司任官的锁闭性比大都留守司更强,京兆贺氏家族世袭上都留守一职,木华黎家族后裔亦在上都留守司中占据重要地位。元代留守司制度反映了元朝蒙古统治者在都城治理方面的特点。财赋控制与信息沟通的顺畅是一个国家实现有效的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元代大运河对于元朝统治者转运财赋,沟通南北意义重大。元朝统一江南之初,财赋转运与南北人员往来大抵采取水陆联运的方式,但这种方式耗费大而运力有限。元世祖后期,济州河、会通河与通惠河相继开通,元朝还对江南运河、江淮运河与御河进行了疏浚,大运河全线贯通。元朝在大运河沿线设置水站,配置站船,并签发水站户、递运站船户与挽漕户等户计,大运河航运体系随之建立起来。元代大运河航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递运官物,包括金银、币帛、海外珍奇等数量较少价值较高之物。元廷规定递运官物必须遣官押运,并以弓手护卫。其次是运送粮食等大宗货物,主要采取和雇的方式。最后是人员的往来,包括使臣、商人与文人等几类人群。元朝还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大运河航运的畅通。大运河为元代江南财赋转运提供了便捷的通道,亦对元朝蒙古统治者沟通南北,促进南北经济文化交流做出了贡献。投下是元朝蒙古统治下地方行政制度的一种特殊形态,元朝对投下的治理颇具特色。济宁路是一个典型的投下路,存在投下封君、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地方精英等政治势力。济宁路地方行政制度的确立,主要受投下封君与元朝中央政府的影响。在官员选任方面,济宁路达鲁花赤多为蒙古弘吉剌部家臣,汉人世侯亦得跻身其中。入元以后,随着汉法的推行,济宁路达鲁花赤亦有以流官充任者,并加相应散官与加衔。在管民官的选任方面,从族群上看,以汉人、色目人为主,南人亦得跻身其中;从出身上看,汉人世侯在金元之际占据一定比例,随着汉法的推行,济宁路管民官的选任与迁转逐渐规范。在济宁路运河管理、祈雨、庙学营建、祭孔等几个方面的治理活动中,各政治势力的影响有所不同。从总体上看,随着汉法的推行,汉式官僚体制在元朝投下治理中逐渐发挥主导作用,投下封君势力在元代整体上呈现衰减趋势,汉人世侯势力在元初随着迁转法的施行而转化为汉式官僚,而金元之际遭到沉重打击的地方精英势力在元代也逐渐崛起,广泛参与投下治理活动。元代投下路州的政治势力各自对投下治理产生影响,其角力深刻影响着投下治理的效果。边疆治理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元朝蒙古统治者采取一种较为直接的治理边疆的政策,以南部边疆为例,南部边疆远离元朝统治中心,生存环境恶劣,社会经济发展落后,缺官问题严重。元朝为了加强对南部边疆的治理,在官员选任方面采取了诸多措施。首先,制定广海选制度。广海选制度下,每三年一次,由中央派遣特使赴南部边疆,偕行省官员、南台监察御史一道铨选官员。广海选特使的委派、官员的铨选均有相应的制度规范。其次,制定了摄官制度。最后,元朝还对南部边疆的官员选任规定了一系列奖惩措施。这些都是元朝蒙古统治者根据南部边疆实际情况对选官制度做出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南部边疆地区的缺官问题,有助于加强元朝对于南部边疆的控制与开发。通过以上几个视角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元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形成,与元朝政权的汉化过程是一致的。元朝国家治理体系整体上呈现“蒙汉杂糅”的特点。元朝在一些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但在元朝征服王朝性格之下,“蒙古至上主义”又贯穿其中,造成了民族统治的多种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