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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坏境下暴露出的著作权问题实质是传统著作权模式无法在新技术的冲击下发挥其应有的规制作用。矛盾在新闻产业主要体现在新闻聚合服务引发的一系列争议,新闻聚合客户端自身并不发表原创的新闻产品,而是在其运营界面聚合其他来源的新闻作品以获收益,该模式引发了传统媒体诸多不满。一方面,新闻聚合客户端未经传统媒体的授权,对其作品设置“聚合链接”的行为,使得用户群体无需访问来源网站即可浏览新闻消息;另一方面,新闻聚合服务提供者在呈现作品的过程中,屏蔽了来源网站的广告信息,攫取了来源网站的商业利益,其行为具有侵权之嫌。而针对传统媒体提出的上述争议,学术界并未形成共识,同时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素来有“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以及“实质呈现标准”之争,从而导致司法裁判不一的局面出现。就目前来看,社会将目光和利益均抛向新闻聚合客户端,由此导致传统媒体创作热情的衰退,长久以往,势必会减缓整个新闻产业的进步。就新闻聚合服务引发的诸多纠纷而言,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框架内并未给予明确的规制,著作权人面对日渐壮大的新闻聚合客户端,很难凭一己之力消除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维权之旅倍感艰辛。本文拟通过对新闻聚合服务的运行模式进行梳理分析,指出其技术引发的著作权争议,分析我国在当下著作权法框架下对新闻聚合行为规制的现状,从而构建出符合我国当下国情的著作权法规制制度。就我国著作权法现状来看,并无规定直接与新闻聚合服务相关。但传统媒体在新闻采集撰写的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若不加以规制而被新闻聚合客户端肆意使用,将不利于新闻出版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面对利益失衡的局面,如何借助著作权法的调控、划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边界,给予传统媒体应有的利益保护,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所在。通过梳理整合国内外与新闻聚合领域相关的司法实践,考察各国针对此类争议行为的规制模式,本文主张在对新闻聚合行为侵权认定时放弃传统的“服务器标准”,变通适用“用户感知标准”,采纳此种规制模式能够较好的弥补当下技术与著作权之间的脱节,最大限度维系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这一标准的适用并不当然排斥其他标准,在具体界定侵权行为时,还需要结合技术中立、利益平衡等原则具体分析适用。针对传统媒体的维权困境,我国著作权应积极作出变通,在过渡阶段采纳均衡各方利益的侵权判定标准;长远来看可由立法者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扩张性解释,更加明确的规制新闻聚合行为。同时,著作权人自身也应提升维权意识,采取一系列技术措施从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媒体应积极探寻产业合作路径,采取产业合作共赢的方式解决冲突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