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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及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的黄金时期已经来临。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呈直线上升的趋势,网上争议也随之产生,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与其发展程度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方式。产生争议的电子交易本身基于互联网得以进行,那么互联网本身也就因此而成为解决此类争议的适当媒介。古老的商事仲裁必然要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网上仲裁即是现代电子商务发展的催生物。网上仲裁作为一种融合了网络与仲裁优势的新兴争议解决机制,自诞生之日起,便以其高效便捷的特点契合了时代的需要,体现了现代国际商事领域争议解决机制的理想模式和发展方向。网上仲裁程序进行的媒介不同于传统仲裁,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法律问题。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研究,提出法律上的意见和解决方法,将对我国网上仲裁的实践与发展有所助益。本文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理论联系实践的研究方法,共三万余字,主体结构分为四个部分,分别就网上仲裁的由来及评价、网上仲裁协议的形式、网上仲裁地的确定、我国网上仲裁制度的构建等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网上仲裁要述。结合信息化的发展以及传统仲裁的有关特征,尝试对网上仲裁的含义进行界定并对其特征进行了分析,指出应对网上仲裁作比较开放的界定,将其定义为程序的全部或主要环节都在互联网上进行,通过网络技术如交谈室(chat room)、即时通讯程序(如MSN等)及远程通信手段如网络视频会议(videoconference by network)等高科技手段进行仲裁的一种纠纷解决办法,是传统仲裁在网络化时代的发展。分析网上仲裁具有借助互联网进行、依赖网络技术、主要解决电子商务争议的特征。然后联系网上纠纷解决机制的产生背景与发展现状,对网上仲裁的产生与当前网上仲裁的有关实践进行了归纳和总结。最后对网上仲裁进行评价,指出其优点与缺点。第二部分:网上仲裁协议。本部分主要讨论网上仲裁协议是否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及网上仲裁协议的签名问题。首先阐明仲裁协议的界定以及其有效要件,进而探讨网上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问题,指出网上仲裁协议是指通过网络以电子形式而为意思表示所达成的将所涉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而目前多数内国仲裁法和《纽约公约》都规定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是法定的形式要件,电子形式的网上仲裁协议是否符合书面形式值得探讨。笔者认为,网上仲裁协议可以发挥传统仲裁协议的功能和作用,达到立法者有关传统仲裁协议须为书面形式要求的目的,并且《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电子商务示范法》均承认电子形式的仲裁协议是书面形式,因此数据形态的网上仲裁协议满足法律意义上的书面形式要求是合理的结论。书面形式通常伴随着签名要求,《纽约公约》明确要求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或单独的仲裁协议应当由当事人签署。传统签名的主要功能在于表明签名者已确认同意文件所载内容、确认文件完整性和相对人,笔者认为,电子签名可以完全发挥传统签名的确认文件完整性、确认相对人及信息内容的全部功能。第三部分:网上仲裁的仲裁地。本部分主要探讨网上仲裁地的确定依据。仲裁地的重要作用在于,它使仲裁活动与特定国家的法律制度联系起来,由仲裁地国家的法律赋予仲裁程序以合法的地位,赋予仲裁裁决以终局性和法律上的执行效力。互联网本身并不存在于物理世界中某一地点或空间,因此网上仲裁也就没有所谓的“仲裁地”。这就意味着网上仲裁程序也就无法与特定国家法律制度相关联,从而获得该国法律的支持,以保证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裁决法律上的可执行效力。针对网上仲裁地“缺失”的问题,学者们提出许多确定网上仲裁地的依据,包括计算机服务器所在地标准、网址所有者或控制者所在地标准、仲裁员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所在地标准、仲裁员所在地标准、非内国仲裁理论(denationalisedarbitration)、仲裁本座论(the seat theory)。其中,非内国仲裁理论的核心便是国际商事仲裁不必依附于仲裁地国法,可以独立于任何国家的国内法,在寻求承认与执行前,不受任何国家法院的司法监督。但要世界各主权国家完全放弃对在其本国进行的仲裁活动的司法监督短时期内很难达到,由各国将非内国仲裁理论普遍应用于网上仲裁的想法不太现实。笔者认为,网上仲裁应顺应仲裁地虚拟化的发展趋势,以仲裁本座论从法律角度确定一个最适合案件需要的仲裁本座作为网上仲裁地。仲裁本座,是指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与传统仲裁实际进行地不同,仲裁本座体现和强调的不是仲裁活动与特定地域之间的客观联系,而是仲裁活动与特定法律体系之间的联系。解决网上仲裁仲裁地的切实可行的方法便是依据仲裁本座论对仲裁地进行法律上的虚拟化处理,网上仲裁中的仲裁地为法律上的虚拟地。第四部分:我国网上仲裁制度的构建。本部分主要讨论我国现行立法与网上仲裁的衔接、构建我国网上仲裁制度的建议。首先考察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探究在此法律体系中可供网上仲裁利用的法律资源,在这个基础上,提出六项构建我国网上仲裁制度的建议,包括扩大可仲裁事项的范围、规定网上仲裁协议当事人的缔约资格、仲裁本座论的引入、赋予当事人自由约定仲裁程序进行方式的权利、完善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健全配套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