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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拍卖领域艺术品交易市场的逐步发达,艺术品交易的数量逐渐增多,我国艺术品市场浮现出成为国家文化产业支柱的强劲发展态势。但艺术市场上的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和艺术品中间商的利益分配不均现象却日益明显。为了防止艺术家早期作品暴涨的利润被艺术商独占现象的出现,法国最早用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追续权,并逐步被欧洲的其他国家所接受。发展至今,欧美的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开始重视这一保护艺术家的法律,使得失衡的天平得到了矫正。因此,这一具有里程碑式的制度使艺术品原创作者与投资商之间悬殊的经济利益得到了平衡,实现了法的公平价值理念。我国立法己经开始探讨追续权的有关问题,并根据我国的国情通过草案的方式将追续权制度写入了我国的著作权法。本文从追续权制度的内容及其制度的价值出发,就世界各国著作追续权制度成熟的立法规定加以研究,使之与中国目前的国情相结合,希望能对我国草案中的著作追续权制度将来的实施提供借鉴。相信也必将会对加快著作权相关领域的适用及现有立法规定的细化起到一定指引作用。首先,本文通过对追续权制度在我国实施可行性的争论,为下文追续权制度在法律方面适用的问题有了一个总体性的把握和了解,并从这一点出发,说明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是一个进步。其次,论述著作追续权的界定、制度基础及价值。表明著作追续权是实现国家法律之正义价值和公平价值的标杆,是一国艺术市场繁荣的必要条件,也是保护一国艺术作品延续性之内在要求。再次,对世界上主要制定并实施著作追续权制度的国家的立法现状加以评价。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和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都制定了著作追续权制度,因为两大法系立法传统的不同,所以在该制度的具体设置方面存在着差异。本部分对两大法系的成熟的相关立法加以研究,以对我国著作追续权制度未来的实施加以借鉴。最后,说明我国著作追续权制度体系的构建是必要和可行的。结合我国国情并吸收借鉴他国成熟的相关立法规定,通过对当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关于追续权制度适用现状的法律分析,并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在追续权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所采取的对策,提出基于我国市场现状的追续权制度合理有效适用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