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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不同的少数民族有着不同的民族文化、生活习惯。穆斯林群众有着浓厚的宗教生活传统,他们大多生活在我国的西部地区,其特有的民族风俗滋养了当地独具特色的习惯法。在穆斯林社会,离婚程序必须遵循习惯法中特有的“口唤”习惯规则,其实质是将离婚的主动权交给了男方。“口唤”习惯规则作为穆斯林婚姻习惯法中的代表和传统法律文化符号,向我们揭示了传统社会两性不对等的观念,反映出与现代法治人权理念不和谐的意识形态。 笔者从“口唤”习惯规则的法文化背景出发,简单介绍“口唤”习惯规则的基本特征以及适用范围,并将离婚程序中的“口唤”习惯规则作为本论文的研究对象,探析“口唤”习惯规则在离婚程序中的社会运行基础、运行现状,以及社会效果;再次,探讨该规则的合理性,并揭示其与封建时代的法文化相联系的男权主义特征,从中发现它与现代法治人权理念的矛盾,提出其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理念冲突。综之,从女权主义法学的角度揭示离婚程序中的“口唤”习惯规则对于穆斯林妇女的歧视以及对其权利的剥夺,同时提出穆斯林妇女的自我性别意识亟待提高。因为,妇女的解放不单单关系到其自身,同时关系到男性的真正的自由,甚至全人类的解放。通过本文的研究,试图实现对于离婚程序中的“口唤”习惯规则以及习惯法有更加透彻的认识,进而对我国现代法治人权理念的实现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