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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网络的蓬勃发展使得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远距离交易方式成为传统交易以外的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国与国家间的跨国交易更加频繁,容易,快捷。电子商务如同传统交易一样,也涉及到产品的交易和财富的分配,也涉及到不同国家不同的纳税人。电子商务交易各方所对应的各国政府当然对电子商务的行为以及电子商务中产生的收入利润享有同传统交易一样的课税的权力。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自身所具有的开放性、跨国性、无疆界的等特点,使传统的课税原则的对电子商务征税中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并受到很大的冲击。这样,在目前的情况下,基于传统有形贸易而言的传统的课税原则在适应电子商务课税实践方面,发展存在明显的之后。具体表现在税收政策缺乏,征税依据和手段不足,从而造成了各国的税收大量流失。加上传统课税凭证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出现的性的无力特征,电子化和无纸化,加大了各国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征税成本急剧提高。我们还看到电子商务的出现对传统税收基础在现实上造成了不利影响。尤其当所得课税涉及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时,国家间的协调, 税收协定的有效性等问题将更加突出。这样传统的课税理论在新的形势下渐渐力不从心。在当前没有成熟的解决方案的时候,各个国家不得不在美国等电子商务产业强国的鼓励电子商务产业的倡议下,被迫放弃了对电子商务课税的权力。本文尝试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通过运用传统的课税理论,结合当前各国电子商务的实践,通过对设定网络案例的模拟经营,通过甲乙两国采取主动课税的征税情况来对税收原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所受到的冲击的方面进行系统分析,酯出对电子商务课税的难点所在,并结合各国对电子商务征税实践,分析了在电子商务中跨国所得的表现形式,具体分类,如何准确的界定在电子商务征税实践中对营业利润,劳务,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等等。并在最后一章里结合我国的实践,分析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下跨国所得课税的政策现状,并根据本文的分析所得提出对我国电子商务课税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