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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协议作为最具代表性的民主行政方式广泛的应用于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中。为了更好的解决实践中不断出现的行政协议纠纷,我国在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明确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于2019年12月10日,专门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规定》),为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提供指导。但是,由于行政协议基本理论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导致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存在不足,行政协议纠纷的法律救济仍存在一些需要探讨、研究、解决的问题。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实证分析法对行政协议纠纷法律救济问题展开研究。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秉持行政过程论视角,对行政协议缔结、履行和终止的全过程,包括每一阶段可能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进行全面、动态的考察,为下文行政协议纠纷的法律救济完善做好铺垫。第二部分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分析我国行政协议纠纷法律救济的现状。并且充分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深入细致地论述了我国行政协议纠纷法律救济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第三部分树立“全球性的眼光”考察其他国家的行政协议理论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提炼出符合我国自身的法律制度需求和法律文化传统的经验、启示。第四部分采取“扬弃”的态度,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发展经验,结合国情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协议纠纷法律救济的建议,这些建议主要包括拓宽行政协议案件受案范围、赋予行政主体行政协议诉讼原告资格、增加行政协议案件判决方式、允许行政协议纠纷适用仲裁机制等,促进我国行政协议纠纷法律救济在兼收并蓄中不断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