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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产生和迅速发展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发展私募基金对于建设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具有重大意义。私募基金已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大量存在,但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缺位、法律地位不明确,致使其一直处在法律边缘地带,不但自身运作不规范,而且由于监管缺位还可能导致很大的制度风险。文章从确立私募基金合法法律地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角度出发,来论证我国私募基金合法法律地位的条件已经具备。借鉴国外私募基金法律制度,对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进行研究,分析了我国私募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探析了我国私募基金的制度风险与对策,对我国未来构建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一些重点问题提出了建议。借道信托是目前我国私募基金阳光化一条合理途径,文章特别就私募基金阳光化问题进行了论述。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试图论证以下观点:我国应尽快为私募基金立法,确立私募基金合法的法律地位。只有确立私募基金的合法法律地位,才能真正地预防和解决问题,使证券市场主体有法可依,使监管者行使监管权于法有据,使私募基金进入到规范发展的轨道,对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五章对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章是私募基金概述,主要对私募基金的内涵、特点及法律性质进行研究,对美英日等国私募基金法律规范的比较研究,明晰了私募基金的概念。第二章是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状况,通过对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阶段、运作监管的现状及存在形式等的研究,希望对我国未来私募基金的立法提供直接的依据。第三章是我国确立私募基金合法法律地位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主要通过对我国确立私募基金合法的法律地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以说明我国现在确立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第四章是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设计,以对私募基金规范监管不到位可能导致的风险和我国所应采取的对策研究入手,对我国未来私募基金立法的一些核心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和制度设计,以期对未来的私募基金立法提供借鉴。第五章是我国私募基金的阳光化,主要对我国阳光私募基金的现状和创新性进行研究分析,论述了和信托公司合作发行信托私募基金当前我国私募基金阳光化的主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