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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传统专利法律制度,生物基因属于自然存在的物质,不应当受到专利的保护。然而,随着近年来基因技术的成熟和生物产业的高速发展,上述立法取向受到了现实中的很大挑战。产业界要求对基因授予专利来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与商业利润,学术界也有声音提出应当重新给基因定性,甚至检讨“自然存在的物质不能授予专利”这一传统专利法原则。在这两方面的压力下,各国知识产权部门和法院不得不重新审视基因的专利法律问题。在基因技术和基因产业比较发达的一些国家,基因专利已经开始得到承认。然而,基因成为专利客体所面临的阻力,也即基因获得专利保护首先要破除的对象,却统统都是专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如发现不能授予专利,专利客体应当具备“三性”等。如果基因专利最终得以确立,可以想见,对传统专利制度的冲击将是倾覆性的,由此开始的对其他方面的影响更是无法估量的,例如“生物海盗”。这是讨论基因专利时所必须面对的。因此,本文在前言部分并未就基因及其专利本身作过多的介绍,而是直接提注:国内外学术界与本文讨论的“基因专利”均仅限于从生物体内分离出来的基因序列的专利问题,而不包括那些经过基因工程方法修饰过的,结构已经发生了改变的基因序列。后者的可专利性基本不存在争议。<WP=4>出问题,以迅速进入正题。第一章紧随其后,以相当篇幅痛陈对基因和植物随意授予专利所带来的“生物海盗”现象的严重危害。第二章在简要介绍完一些讨论问题必备的技术背景知识之后,着重对美国、欧盟最终确认基因专利的立法和司法变迁过程进行了讨论与分析评价,指出:基因序列本来就是自然界存在的物质,美国、欧盟的判例和立法例回避这一客观事实,采取偷换概念和生造逻辑的方法让基因专利过关,牺牲了正常的逻辑,也违反了它们在形式上仍然保持敬畏的专利法基本原则。出于全面考虑问题的需要,第三章从探讨“发现不能授予专利”这一原则的合理性开始,讨论最后一直深入到专利制度的本质,指出:发现不能授予专利并不是教条式的原则,而是由专利制度本质决定的;专利制度的本质原本确实是鼓励发明创造,但到了现代,由于产业界对政府控制的加强,而逐渐异化成产业界追逐商业利益的工具。所以,当生物产业界需要对基因的发现授予专利而其本身对立法者又有足够的影响力时,“发现不能授予专利”的原则就是可以突破的,现在的美国和欧盟就是如此。而由于它们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主导地位,由他们所确立的基因专利,很有可能成为今后各国不得不接受的痛苦选择。为了应对基因专利将要带来的不利后果,第四章着重介绍了有关的对策,诸如先用权,再对基因资源宣告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合作开发和农民权等等。这部分结束以后,结语部分对基因专利的前景作了一般性的展望。本文参考文献以外文文献为主。与同一题材的其它论文相比,本文关于专利制度本质的观点在国内尚比较新颖,持类似观点的学者很少,而本文关于农民权部分的介绍,国内文献则基本不见介绍。此外,本文对基因专利的批评也相当有力。本文在这三处下了很大的笔墨,这也是本文最大的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