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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在行政公益诉讼领域已经进行了有益探索,并且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2017年首次通过诉讼法的形式将检察机关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确定下来。但是,这仍然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随着社会公益受到广泛和深切的关注,大量的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表明,我们应该开始考虑扩大原告资格的必要性,本文将分为四部分对此进行阐述:首先,本文以理论为出发点,阐述了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内容。首先阐述了“行政公益诉讼原告是什么”这一问题,并追溯了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渊源,结合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总结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演变历程。实践决定认识,认识也反作用于实践,实践中人们对公共利益维护的诉求推动了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深入发展。同时对支撑理论演变的认识论基础也进行了阐述。其次,着手对三元化的模式进行论述。以对比的形式,对一元化模式和二元化模式的基本概念以及其适用价值进行介绍和评析,并由此引出笔者提倡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三元化模式的构建。在这一部分当中笔者对三元化模式的概念进行阐述,并分析出在我国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三元化模式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设有哪些重要价值。再次,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三元化模式的构建问题作出进一步的阐述,相比于域外国家的立法,我国的立法存在一定的不足,在这一部分当中,笔者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为分析对象,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制度构建进行借鉴性的分析,并归纳总结出值得借鉴的经验,以期对构建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三元化模式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最后,笔者对我国当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及其适用现状进行了分析,包括立法上的基础以及实践中的现状,进而提出在我国构建行政公益诉讼三元化模式的具体举措。首先,明确受案范围,这是法院接受原告提出的司法救济之基础;其次,为三元化的原告具体类型及其认定的标准问题提出设想,以期解决当前的立法规定中原告资格单一的问题;最后,以举证责任等内容为例提出关于完善审理程序方面的建议。本文认为,我国在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三元化模式方面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即宪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支撑;而且,司法实践的的发展也提出了对理论指引的需求,虽然我国不以判例法作为法律渊源,但司法实践对立法也有一定的反作用,在我国构建该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也更具有深刻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