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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的概念起源于环境法,存在着“最大限度利用”的人类中心主义与“最小化商业使用”的生态中心主义之争。公海渔业资源养护机制(以下简称养护机制)形成于海洋法,白令海海豹仲裁案、《北海渔业公约》、1958《公海捕鱼公约》是养护机制形成的三个里程碑。《海洋法公约》是养护机制变革的起点。养护机制变革以《挂旗协定》、《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行为守则》为支柱,带来了养护目标的变迁与养护理念的转变,影响着公海渔业资源的属性。三项国际法原则阻碍着养护机制的变革:公海捕鱼自由、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以及船旗国管辖。养护机制的变革需求根源于高度工业化的现代渔业生产,三项国际法原则形成于前工业化时代。养护机制变革与三项国际法原则之间存在着矛盾与冲突。这些前工业化的行为准则犹如婴儿摇篮的边框和护栏,当婴儿(公海渔业)逐渐成长为儿童,摇篮的边框和护栏便开始束缚着孩子的成长。公海捕鱼自由是阻碍养护机制变革的首要原则。公海捕鱼自由逐步受到限制但仍决定着资源属性,多维度限制着养护机制变革。在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三条路径中,新自由主义路径重视理性选择且无约束机制,对公海捕鱼自由的约束有限,而且效果不佳。功能主义路径以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为载体,是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主流。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总体成功但推动变革的能力有限。特定种群路径是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特殊形态,须与功能主义路径结合适用,将公共道德因素引入养护机制,存在着被动性、局限性。公海捕鱼自由反对沿海国拥有公海养护措施的决定权,这值得我国特别关注。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是阻碍养护机制变革的第二个原则。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体现国家主权但允许少量例外。现在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多忽视条约相对效力原则而直接约束非缔约国,该行为违反了国际法。《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剥夺了非缔约方的捕鱼权,有限地突破了条约相对效力原则,并不存在“内部例外义务”,但内容尚不构成国际习惯法。软法是养护机制变革的推进剂和机制运行的润滑剂。连续18年的UNICPOLOS会议将公海捕捞问题推向了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高度。软法是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束缚的“特洛伊木马”。生态系统方法蕴含着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束缚的要求,是突破条约相对效力的新工具,但生态系统方法仍缺乏法律规范性。船旗国管辖是阻碍养护机制变革的第三个原则。《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以船旗国义务来约束船旗国管辖,实质上形成国家间制约机制。《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还建立了有条件的管辖共享机制,这些无法解决人们对渔船船旗国管辖专属性的质疑,也无法应对非缔约国的挑战。港口国措施是突破船旗国管辖的有力支撑。《港口国协定》将渔业管理的非法、未报告、无管制捕捞(以下简称IUU捕捞)概念直接引入国际条约存在不当。IUU捕捞的主要起因在于国内渔业法制而非船旗国管辖。自愿准则、MCS措施让IUU捕捞船舶大多没有船旗国。因此,打击IUU捕捞不是突破船旗国管辖的理由。《港口国措施协定》实质是为非缔约国设定最低标准,有助于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规范的执行。《港口国措施协定》扩大渔船的范围有助于养护机制的变革。养护机制变革与上述三项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来源于国际法碎片化。碎片化是有着积极意义的国际法特有现象。公海渔业资源领域有着典型的国际法碎片化的典型特征。公海渔业规范碎片化的形成与养护机制的变革同步,国际法碎片化为养护机制变革提供着持续动力。展望养护机制的变革,由于公海渔业资源养护的对象包括了全部海洋生物及其栖息地,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已采用生物多样性养护所必须的养护方法,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将承担起生物多样性养护的职责,这有利于达成BBNJ执行协定。展望养护机制的变革,鉴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审理海洋渔业案件的45%与渔业资源养护有关,海洋渔业资源已定位为“可用竭的自然资源”,该机构已成为养护机制变革的稳压器,以贸易措施养护资源打击IUU捕捞的正当性将获得认可。贸易措施将继续推动养护理念转变与养护目标的实现。面对养护机制的变革,中国没有全盘接受,而是根据自身的利益做出选择。中国公海渔业起步晚发展迅速,是公海捕鱼自由的受益者。中国渔船遵守公海渔业养护规范记录良好,并非养护规则的破坏者。中国公海渔业船队遵守《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接受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缔约方执法船的公海登临和检查。中国是船旗国管辖的维护者。中国虽签署但至今没有批准《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一个关键的考量在于该协定第21条第7款蕴含着突破船旗国管辖的因素。面对养护机制的变革,中国应有自己的立场。短期而言,中国应以公海捕鱼国身份为出发点,对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保持灵活,即坚持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整体外交方针,公海渔业实践中遵守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养护规范。就中期战略而论,中国应支持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为主导,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功能整合。中国应支持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权参与谈判、缔约,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确定为经社理事会直接联系机构,纳入联合国体制内。从长远来说,中国应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机制变革。面对养护机制的变革,中国目前应警惕三种倾向。首先,中国要警惕沿海国借口资源养护否定公海捕鱼自由。公海捕鱼国与沿海国在公海治理中的决定权争夺长期存在,《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没有支持沿海国,但沿海国的话语权优势日益明显。公海捕鱼自由是中国公海渔业持续发展的基础所在,不容否定。其次,中国要警惕借口打击IUU捕捞变船旗国管辖为普遍管辖。当前在公海从事IUU捕捞的渔船多数没有船旗国,部分悬挂有非缔约国船旗。有环保组织将IUU捕捞活动比作海盗行为,呼吁对从事IUU捕捞的公海渔船适用普遍管辖。如果每个国家均有权在公海对他国渔船执法,当前公海渔业秩序将会破坏。作为远洋捕捞大国,中国应对此保持警惕。第三,中国要警惕借口解决碎片化问题而主张环境规范优先于渔业规范。国际法碎片化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无法解决国际法内部不同部门间的法律冲突。生态主义者与环保组织认为:解决碎片化问题需要明确环境规范的优先地位。这种主张违反《海洋法公约》、《条约法公约》,但影响较大。此主张与我国当前公海渔业的发展水平相脱离,中国应对此保持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