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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安然事件后,美国颁布了《萨班斯—奥利斯法案》,要求上市公司执行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SOX法案”的颁布和实施意味着美国率先进入内部控制强制性监管阶段。同时,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五部委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要求企业全面做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建设、自我评价和审计工作。《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共同构建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该规范体系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中推进实施。自此,我国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监管制度正式进入强制性监管阶段。笔者利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探析了“政府监管不同阶段下金科地产内部控制有效性研究”。具体而言:首先,笔者对内部控制政府监管阶段划分、房地产内部控制研究、内部控制评价框架及指标设计和政府监管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等相关文献进行了回顾和评述。为后文研究政府监管不同阶段下金科地产内部控制有效性奠定了基础。其次,从理论上展开对政府监管不同阶段下金科地产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研究。概念界定具体包括内部控制有效性、内部控制政府监管以及内部控制五要素,内部控制政府监管理论涵盖了信息不对称理论、政府干预理论和公共利益理论。房地产行业内部控制理论包括房企内控现状和增强内控的必要性,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是基于内部控制五目标的实现程度。最后,基于内部控制五目标的视角,运用因子分析法对金科地产从自愿性监管阶段到强制性监管阶段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变化进行论证,发现强制性监管阶段下的金科地产内部控制有效性综合得分远远高于自愿性监管阶段,并与房地产行业整体进行了对比分析。接着分析政府监管不同阶段下金科地产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增强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和完善监管制度的建议,为未纳入强制性监管阶段的中小板、创业板等企业提供一定的实践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