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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身型法”是德国学者托依布纳为应对西方现代社会严重的社会危机问题,所提出的社会与法律共变的、新的法律演化模式。对于这一法律演化模式理论及其所表现出的反身性的调控机制来说,有学者认为它生涩难懂,也有学者对它提出了异议,而托依布纳却把它视为可能是后现代社会支配模式的法律类型。反身型法法律演化理论基于西方现代社会危机的社会背景而产生,它不一定符合中国的国情。我们学习和研究反身型法理论,不是为了简单地照搬和移植,而是分析研究可否从中得到反身性调控机制方面的启示,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上有选择地为我所用。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在“回应型法”、“充分应对社会复杂的法”、“程序主义法律模式”理论的基础上,所建立的“反身型法”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的理论内容。分别对应“反身型法”的三个维度,笔者紧接着分别阐述了我国环境法律的规范理性、系统理性和内在理性,来分析我国在各个维度上的表现,从而为更加清晰的了解我国环境法的现状与未来趋势提供可能。第二部分介绍了在国际、国内因素生成动力的共同作用下,我国快速建立了一个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第三部分通过举例说明形式,介绍了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逐步建立的同时,我国所出现的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并且分析查摆了环境污染问题所反映出的体制、机制上的原因等问题。第四部分介绍了在反身型法法律演化理论启示下,所提出的完善环境立法上的建议。这些建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托依布纳的反身型法通过调整自己而调整社会的反身性调控机制建设的理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