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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对人身自由进行临时限制的强制措施,其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的影响甚大。现代法治国家都追求对人权进行保护,人身自由作为人权的基本内容亦是保障的重要方面。当前我国的刑事拘留适用近况令人担忧,滥用现象及其严重,究其缘由主要是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且对于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的适用缺乏有效的监督。目前,我国虽然在法律层面确认了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以及它的职责,可是关于这些规定仅仅停留在高度原则层面,没有实际操作性。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不仅没有实际的程序性制度作为依据,而且没有可以作为法律依据的归责原则。目前我国的刑事拘留的监督机关是检察机关,然而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就目前来看并没有落到实处,监督也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在我国通说的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监督主体,同时按照法定程序,单向的对其他机关进行监督。因此在刑事拘留过程中,检察机关的监督也就是针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特别是相对独立的公安机关。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的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案件获取信息的滞后性,导致其只有在提请批准逮捕或者提起诉讼时才能够了解案件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监督的时效。目前的情况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拘留的监督,大多都是在事后,对侦查机关在适用刑事拘留的整个过程中是否有为法行为缺乏监督,这就使得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难以实现真正的法律价值。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是从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的理论基础而来的,同时也包含三权分立理论、司法审查理论、程序正义及诉讼效率理论优秀内容,也是最适合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和现状的一种监督制度,其价值是可以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然而我国检察机关对刑事拘留的监督存在着较多不足:一是监督程序不完善,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虽然都在法律层面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但是规定仅仅是原则性,在实际操作的时候检察机关没有具体监督程序可以遵循。二是监督方式不全面,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对侦查机关适用刑事拘留的监督中,手段可以说是及其匮乏的,目前主要的手段便是对侦查机关的书面材料进行审阅,难以获取案件的真实信息。三是监督的效果不明显,检察机关虽然有权对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适用刑事拘留进行监督,然而目前的现状是,侦查机关在适用刑事拘留的过程中并不会受到一丝制约,公安机关在决定适用拘留和执行拘留全过程都由自己决定,自己执行。四是监督效力无保障,检察机关在发现侦查机关适用刑事拘留的违法行为的时候,可以采取的监督手段仅仅是检察建议或者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然而对于这两种纠正意见侦查机关是否认真改正,或者拒绝改正的后果法律没有任何规定,这就必然会使得监督效力没有保障。我国现阶段解决刑事拘留滥用的问题,必须走完善检察监督制度这一条路径。而在完善检察监督的路径上,需要首先从制度层面加以设置,同时上升到法律高度,有法可依。做到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刑事拘留权的限制、实时了解侦查机关适用刑事拘留案件的情况、赋予检察机关监督制裁权,同时还要保证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自身的权力能够受到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