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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各国科技水平之不断提高,医疗水平也相应有所进步和改善。但是,社会经济在稳步发展和前进的同时,也必然伴随着环境的破坏以及疾病的滋生。因而,医疗水平虽然相比之前先进了许多,却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疑难杂症难以完全治愈甚至有效控制,不孕不育症就是其一。然而,也正是由于不孕不育症之存在才促进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水平之提高,导致备受法律质疑和伦理争议之代孕行为的发生。因而,代孕生育技术作为医疗生殖技术之一,便日益引起广大不孕不育患者的密切关注。由于代孕生育涉及传统伦理道德、家庭亲子关系等复杂社会问题和法律难题,各国对其都持谨慎态度,国外对代孕采取的立法态度主要有完全禁止、完全开放及有限开放三种。我国虽对代孕采取全盘禁止之态度,但其行为并未因此而销声匿迹,反而转为地下经营,引发一系列伦理道德难题。由此可见,代孕技术作为实现不孕不育患者生育权之最后救济手段,其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基础。然而,代孕技术之实施虽能帮助许多不孕患者实现其生育愿望,却在伦理道德、社会秩序等方面给其他普通社会公众造成巨大伤害。因而,为防止他人非法滥用代孕生育技术,保障不孕不育患者之合法生育权,我们必须吸收借鉴域外代孕之有益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明确我国代孕行为之法律定位,有限开放部分代孕,并对其主体资格及亲子认定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同时,采取国家公权力介入的行政监管模式,设立专门的代孕监管机构,将代孕纳入法律规制的轨道,并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法律对策来合理规范代孕现象。鉴于此,本文主要通过比较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对域外代孕立法和相关理论学说进行研究借鉴,并分三章展开论述。第一章,笔者主要从代孕双方主体资格、代孕亲子关系认定及代孕行为的监管三方面对我国代孕的法律规制现状进行梳理,以揭示我国全面禁止任何代孕的立法缺陷。第二章,笔者通过对域外代孕行为之立法现状的梳理探讨,总结域外之有益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将其吸纳到我国代孕立法当中。第三章,笔者将针对上述梳理的我国代孕之现状问题,从我国代孕的有限合法化、代孕主体资格限定、代孕亲子认定、监管机构设置等方面提出一些个人建议,并希望能够探索出有效正当地解决其引发各种社会问题的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