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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侦查监督制度从清朝末年开始出现,经历了百年的变革与发展逐渐趋于完备。然而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一直因为监督弱化,效果不佳而饱受诟病。2016年中共中央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到监察委员会。对于我国侦查监督的主体检察机关来说,失去职务犯罪侦查权意味着权力震慑力的下降,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若想监督力度不减,就必须对现行侦查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侦查监督制度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是监督和制约侦查权不被滥用的重要制度设计,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长期将中心工作放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加之侦查监督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致使侦查监督工作一直没有起色,侦查监督制度建设也得不到重视和发展。本文以监察体制改革为切入点,首先围绕侦查监督概念的争议进行解析,在解析概念的过程中,对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现状有了基本的掌握。然后以概念为中心,对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内容和渊源进行论述。同时,加入近现代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发展,用历史的眼光和发展的眼光将整个侦查监督制度概括起来,形成对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概述。接下来针对我国侦查监督制度本身及侦查监督权行使的过程中在司法独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展开论述,我们发现立案监督弱化的核心问题就是信息的不对称,侦查监督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就是监督手段的强制力不足,非法证据排除适用性不强是因为规则、细则没有跟上步伐。司法审查过程中的司法化程度不高,对人权保障的程度即将于与社会的高速发展脱节。为此,纵观域外典型国家的侦查监督制度运行及其构建模式,找出对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完善的一些启示。最后,提出完善侦查监督制度、解决我国侦查监督制度体系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路径,从独立机构的设立到“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从非法证据排除到回归宪法定位,既有现实层面的操作方案,又有制度层面的设计方案。最终形成一篇立体的侦查制度研究和完善路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