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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为改变居家生存状况而不断涌向城市,在外出务工的农村人群中,以青壮年为主,他们的子女大多还未成年,多数都处在义务教育阶段。受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户籍制度、以及自身经济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多数农民工在进城务工的同时并没有将孩子一同带在身边,而是将其子女留在农村老家生活学习。农民工长年务工在外,因路途遥远,费用偏高,不少人一年只回次家,甚至几年才回家一次,造成了父母与孩子长期两地分离生活,致使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出现。农村留守儿童群体是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的现实产物,根据全国妇联2008年权威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农村目前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5800万,其中14周岁以下的农村留守儿童约为4000多万人。[1]这其实还只是保守数字,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转型升级、城镇化建设的加快推进,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还会呈进一步增加态势。在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留守儿童监护问题已成为近年来备受突出关注的社会问题。由于父母一方或双方长年务工在外,疏于监护,随着年龄的增长,留守儿童很容易在生活、心理、教育、安全等方面出现一系列问题,极大影响了留守儿童们的身心健康成长,正是监护缺失和监护不力,导致了留守儿童在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上受到了严重损害。可以说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缺位,深刻反衬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不足与滞后,完善留守儿童法律监护制度成因此成为了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最有力的保障。笔者在引言部分简略叙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强调指出了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是影响留守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相关权益受损的核心关键。文章正文具体分四个部份展开论述,其中第一部份,首先是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等相关概念及涵义界定,通过对相关概念的理解和明确后,继而分析了留守儿童的监护类型及其特点;目的是对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现状有一个清晰宏观的认识。正文第二部份主要是分析阐述了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及相关权利瑕疵,为文章第三部份具体分析我国法律监护制度的不足提供了相关依据。第三部份首先从我国现行法律监护模式着手,主要分析了现行监护制度的四个方面不足之处。文章最后一个部分即第四部分主要是依据现行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不足,探讨并提出了如何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相关建议。以期能对解决我国留守儿童监护问题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