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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项目评估是指特定的评估主体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就某个地方立法项目进行评估分析,并最终确定是否将该地方立法项目继续转化为法律的活动。地方立法项目评估解决的主要是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是否需要以立法的方式来进行规制,如果需要以立法的方式进行规制,那么应该在何时进行、怎么进行的问题。它在地方立法程序之前评估立法要素,并排除不适合立法或尚不令人满意的地方立法项目。将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放眼立法前的阶段,从而实现提前防止立法偏差,通过评估结果,地方立法机关及时纠正不当的地方立法行为,避免非法和不合理的地方法律法规进入社会生活,以期降低地方立法的反复试验成本。《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完善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通过开展立法前评估等方式,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对立法项目进行评估,在立法前对立法项目进行论证,立法项目评估作为降低立法的试错成本,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程序已经升级为国家整体层面上的要求。尽管各地对立法项目评估制度已经进行了探索,但是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立法项目评估工作缺乏统一的标准,除了少数省份外,大部分都是以尝试和建议性的口吻提出来的,地方立法机关在采不采用立法项目评估这一操作方式的问题上自由度比较高。另外有关立法项目评估的主体、内容、程序、效力、原则等等内容在全国范围内不仅仅是不同的,而且极少有全面兼顾的地方立法项目评估制度,所以各地方期待的效果较难实现,也使得人们对立法项目评估的意义产生怀疑。本文正文分为五个章节,分别对地方立法项目评估制度的基础、主体、评估制度、方法与实施和评估活动的终结进行了探索。第一章对地方立法项目评估制度从宪法和法经济学的理论视角进行了分析,同时也依据目前国内的现实情况做了相应的分析;第二章首先对评估制度的主体配置进行了论述,评估主体持续存在于整个立法项目评估过程,如何选择评估主体并进行合理的配置就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笔者按照中立性、客观性、专业性三性,对评估主体配置进行了均衡的考虑。随后在评估标准部分,笔者对评估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考虑的要素进行了分析,综合设置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评估标准体系,从定性和定量分析两个方向进行了探索。评估方法与评估程序两个方面为一个部分。评估方法具有自身独特的工具性价值,充分恰当的运用合理的评估方法,能够全面系统的对立法项目的各方面进行评估,得出结论合理、可信度高得评估报告。评估程序则需要将评估方法进行合理的融合,在程序设计上,笔者设计由基础和深度两个程序配合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第五章里对评估活动终结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在立法项目评估程序结束之后,剩下的是最终环节:得出评估结果。立法项目评估结果的表现形式即是评估报告,根据基础评估程序和深度评估程序两个程序得出的数据和判断,形成包括现状、问题、目标、方案的评估报告。而对于评估报告的结果,笔者认为其应发挥更大的作用,评估结果一直处于仅供参考的状态,地方立法项目评估的作用和意义是巨幅缩水的。因此我们要赋予评估报告一定的强制性,让其发挥出立法项目评估报告的实质价值。本文通过分析研究我国地方立法项目评估活动的相关理论及实践情况,从多个角度出发,借鉴国外立法前评估和规制影响分析的经验,力图形成一个宏观上比较全面的制度体系,同时在微观处也能尽量展现一些较为精细和独特的构思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