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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探讨我国由政府提供的物质性公共产品所导致的损害中侵害人应当承担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问题。笔者以两类典型案例为出发点,分析比较由两类案件引发的立法实践问题,进而由立法实践引伸出法学理论逻辑思路,通过分析比较不同法学理论的主要观点找出各种观点的可取之处与不足。通过综合运用税收价格论、经营消费理论,笔者将政府供给物质性公共产品中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此种法律关系是一种基于税收财政关系的经营消费关系,因此,公共产品导致的损害,侵害主体承担准产品责任,最后笔者对责任定性、责任特点进行了论证、整理。 本文笔者综合运用了实证方法、对比方法,结合经济学相关理论进行分析论证。本文分为四部分,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由政府供给公共物质性产品致害保护的案例的发生与解决方式找出我国立法现状与缺陷,结合外国立法实践进行分析借鉴。 第二部分,由中外的立法、司法实践找出相应的法律理论与思维,结合政府供给公共物质性产品致害的特点对相关法学理论进行分析比较。 第三部分,由经济学理论的综合运用找出政府供给公共物质性产品责任的正确定性,应当是一种政府参与经济活动中承担的准产品责任。 第四部分,通过总结前文的论证成果得出结论并说明本文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