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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个人财富不断增加,但随之而来的遗产继承纠纷问题越来越突出,遗嘱信托制度可以让被继承人防范风险,保证财富的稳定安全。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由于其本身所特有的财富传承以及管理高效的特点为广大民众所青睐。2001年我国颁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该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了遗嘱信托制度,这标志着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在立法层面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可惜的是,该法关于遗嘱信托制度的条文过于简单笼统和抽象,很难在实践中进行操作。本文将从对遗嘱信托制度的基本含义、特征和功能入手,运用历史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从成立与生效、财产性质和归属、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分析英美等国遗嘱信托制度现有立法的优势与特点,并以此为借鉴探讨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本文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遗嘱信托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论述,主要对遗嘱信托制度的起源、在英美等国的发展现状以及英美遗嘱信托制度中相关法律问题等内容进行分析,以如何平衡该制度中受托人、受益人、委托人之间关系为主线,从遗嘱信托财产、成立与生效等方面进行重点分析;第二部分是根据我国所面临的实践与法律中的困境来分析我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信托成立和生效条件上的不合理、遗嘱信托财产方面存在的问题、管理与监督方面的缺陷、其他相关制度的阻碍;三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和障碍,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的对策和建议,以期有利于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研究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