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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设立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对公司决议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瑕疵进行规制,从而确保公司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同时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对于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的规定较为粗略,对细节缺乏明确规定,法院在该制度的司法适用中遭遇了许多难题,尤其是该条第三款对于担保制度的规定一直备受争议。为了完善该制度,2016年我国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对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该征求意见稿第一次对公司决议瑕疵诉讼中的行为保全进行了明确规定,弥补了《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诉讼担保制度的缺陷。由于行为保全制度在我国适用时间较短,在《公司法》当中更是首次引入,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来看,该制度都非常值得研究。本文将从制度理论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对公司决议瑕疵诉讼中的行为保全问题进行研究,同时对中德两国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对比,研究我国现有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的诉讼模式和制度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作为全文的铺垫,主要是对我国《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公司决议瑕疵诉讼行为保全的规定进行研究。该部分将首先对《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的规定进行分析。经过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我国引入了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通过司法手段对有瑕疵的公司决议(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进行纠正。其次,笔者将对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最新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进行研究。该司法解释对《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并且首次提及了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的行为保全。最后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行为保全制度的研究。由于《公司法》关于公司决议瑕疵诉讼行为保全的规定尚不完善,笔者将以《民事诉讼法》作为参照对《公司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进行研究。第二部分是从司法实践角度,对我国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进行考察。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选取了2016年的432个公司决议纠纷案件,从案件数量、案件地域分布、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及二审改判率等方面进行统计学研究,试图分析我国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的适用现状和问题。第三部分是对中德两国公司决议瑕疵诉讼模式的对比以及德国滥诉问题对我国的启示。德国作为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的立法起源和典范,一直饱受公司决议瑕疵诉讼滥诉问题的困扰。笔者认为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方面,尚且处于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起步阶段的我国都应当以德国作为重要参考,防止德国滥诉问题在我国重演。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公司决议瑕疵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建议。我国应当正确适用行为保全规则,完善行为保全的担保制度,确立较为明确的担保数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