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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的巨大的成就,伴随而来的社会矛盾也日渐突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群众的公民意识不断加强,单纯的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发展的需要。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概念,这就意味着我国将从单一的管理模式走向多元的国家治理。在转型时期,如何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成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道路上亟需解决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这说明以法治为导向的国家治理体系是我国国家治理未来的发展方向,法治体系之中,司法权功能治理最能体现法治精神,同时也是实现法治的关键点,所以研究司法权功能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显得尤为重要,这关系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司法权”一词最早来源于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理论,我国司法权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规定了各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的概念。研究司法权重点是要研究司法权的功能体系,解决社会冲突是司法权最原始也是最基础的功能,由这一功能衍生出来的还有许多其它功能,比如说权力的制约、权利的保护、导向社会方向等。建国以来,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发展进步,司法权的功能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国家政策,司法权的功能定位也在发生变化。我国正处于由“管理”走向“治理”的过程中,要准确定位司法权功能就要对其做一个系统的了解。改革开放以前,国家以阶级斗争为纲,司法权就成为了阶级斗争的工具,主要功能定位于维护社会稳定。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司法权的主要功能转化成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司法权一直受到其他国家权力的影响而不能独立行使。十八大以后我国渐渐由国家管理模式转型到国家治理模式,国家政策的变迁使得司法权的功能也将发生变革,研究司法权功能在新形势下的重新定位十分有必要。改革开放以前,司法权功能定位于阶级斗争,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形势下人权无法得到真正保障。而在新形势下,人权成为国家和人民共同关注的话题,司法权功能应定位于保障人权,维护个人的权利。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大力发展经济建设,司法权功能定位于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难免会丢失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司法的内在要求,新形势下司法权功能要定位于公平正义。不久前召开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司法权功能应定位于五大发展理念,一方面促进司法权功能自身体系发展,另一方面促进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目前,我国处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初级阶段,司法权功能的重新定位出现了许多现实困境。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存在多元主体共治缺失和法治化程度偏低的困境,这是司法权功能定位的困境产生的背景,其自身还存在权威困境和行使困境。重新定位的困难就要求我们加快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不断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多元化和法治化,同时要树立司法权威,保证司法权功能在行使过程中的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