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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机构投资者成为了英美等成熟市场公司治理的主角。他们不但是各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中坚力量,更是优化公司治理的重要因素。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的西方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的的机构投资者已经获得了迅速发展。自此,机构投资者对待公司治理的行为也经历了“用脚投票”的股东消极主义到“用手投票”的股东积极主义的历史演进。机构投资者的兴起与发展,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与完善,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加强和促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是当前重要的研究课题。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目前尚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护中小股东,发展机构投资者作为其公司治理体制将大大地推动市场的规范和良性发展。本文试图从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并从法律角度对其参与公司治理提出相关对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在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概述中,首先对机构投资者的概念,特征和分类进行界定。简要界定公司治理的概念,为下文论述作铺垫。第二部分:根据国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从消极参与到积极行动的历史演进,主要以美国为例,介绍了其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然后分析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从消积到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原因,最后对国外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绩效进行经验总结。第三部分:简要介绍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现状,并对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之后探讨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消极障碍并从国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经验中得出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针对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前文的基础上对我国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为不断完善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