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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发达的国家中,管理人制度以备建立多年,对于以借镜国外优良法律体制为立法方针的中国破产法而言,此项制度的重要性更是不在话下,也是我国商法与国际成熟法规范接轨的象征性指标。破产管理人成为了破产财产的分配核心,破产利益的有效处理全仰赖破产管理人的积极作为行为,因此破产管理人的公正公平性直接影响了破产程序进行和破产债权人的受偿。笔者认为,理论研究的漏洞和立法缺陷往往带来实践中的困难疑点,而要完善破产法的制度面,则需要从理论的角度进行研究,本文拟从破产管理人的理论沿革、法律地位以及监督机制切入探讨,以期在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上有所创新。第一章内容是关于笔者自身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认识和研究此议题的计划,提供读者一个阅读的方向,达到有效阅读的目的。第二章对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和性质并制度沿革发展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和各国比较。另外在我国制度的部分特别对新旧法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和“清算组制度”加以分析比对。第三章是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讨论以及反思。在此章,笔者以主要的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学说为主展开讨论,从理论和立法例切入分别对代理说、职务说、破产财团说、管理机构人格说,以及英美法上的信托说加以探讨并对各学说的相同处和矛盾点做出整理和个人见解。第四章是关于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破产管理人既以自己名义对外管理分配破产财产、统筹破产程序,即应赋予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处于破产程序的中心地位,是破产过程中权力最大的一个环节,身肩重要的责任和庞大的经济利益,笔者将会对破产管理人的内部、外部监督进行逐一比较,对各类监督机关提出自己的想法。第五章是笔者以自身浅见针对我国现行的破产管理人机制提出一点完善的建议。回归立法意旨,不论从政治经济或社会安定等各方角度,都是期待着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的完善建构施行。因此我们知道,破产管理人的创设意义绝对不代表破产法理性改革的终点,而是建立完善市场经济的开始。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新月异的环境,破产管理人制度也应该发展出符合实际社会脉动的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