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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应尊重合同的完整性,按照契约之订定,履行相关内容,维护双方的利益。然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发生以及违约成本的低廉,一方当事人往往无法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使相对方受有损害,故违约效力由履行效力派生出来,违约人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填补对方之损害。契约订立之后便对合同双方产生了拘束力,一方背弃自己所为之允诺,不履行给付或者瑕疵给付,需担负履行利益赔偿责任。而履行利益界于当今“大众创新”的商业社会背景下,是违约损害赔偿中最为活跃的领域,最先感知社会经济生活的新变化,在损害赔偿制度中地位越发重要。由于立法规定的过于简陋,无法适应履行利益预测的复杂性及多变性,且其内涵及外延的界定涉及到契约当事人利益的衡量与平衡,给我国司法实务带来操作上的难题。故笔者以《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为研究出发点,在可预见性理论的判断基准上,通过我国现行法规定、司法裁判及比较法研究,选取履行利益及其类型化研究这一议题进行分析,旨在厘清履行利益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赔偿项目的类型化。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对履行利益进行基本的理论研究,阐述其概念以及探讨其构成要件,要件包括合同成立且有效、违约行为、损害的发生以及归责事由的存在,并进行履行利益与信赖利益、期待利益和可得利益的概念的辨析,辨别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第二章主要围绕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进行探讨,《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确定了履行利益赔偿的完全赔偿原则及可预见规则,《民商事案件指导意见》又确立了买卖合同下三种履行利益的类型损失: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及转售利润损失,然其却难以满足现实社会的需求;第三章着重介绍两大法系关于履行利益的立法及阐释,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和地区有德、日、法及我国台湾地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为英国和美国。履行利益起源于大陆法系,且英美法系称之为期待利益,并且不同的国家在认定其损失范围时因适用的规则的不同,在确定预期利益时存在不同的区分,着实有比较的需要。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研究内容,主要进行履行利益的类型化分析,判断类型研究之意义,并采用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对司法案例进行检索归类,通过归类分析总结在我国司法实务中能够有哪些类型的履行利益已经得到认可,旨在使履行利益类型化。第五章笔者通过以上的文献和裁判文书的规整,进行本文的小结,在类型化视角下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履行利益赔偿制度,主要包括立法上明确违约赔偿的范围,同时在司法裁判上进行规范。